耿某某、刘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诉源治理“黑作坊”制售假酒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9月,耿某某单独或伙同刘某某、黄某某在两处出租房内制作假冒多个注册商标的白酒。案发时,公安机关从出租房、物流公司处起获带有多个注册商标的成品酒、制酒工具和大量注册商标标识。经查明,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涉案白酒货值金额人民币186万余元。其中,刘某某、黄某某参与制作的白酒货值金额人民币67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2021年1月2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耿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耿某某等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跨区域协同惩治犯罪
本案因耿某某在异地向他人提供假酒包装而案发,两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沟通,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基本判明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就继续侦查提出数十项建议,为后期案件办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分层处理涉案人员,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检察机关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恶性和其他犯罪情节,对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涉案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对参与时间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涉案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做到人员分层、轻重分流。
(三)个案办理与类案预防相结合,聚焦源头治理
检察机关采取“跳出个案看个案”的思路,对近年来“黑作坊”制售假酒犯罪案件的地点、手段等进行梳理,提炼涉案人员利用出租房储存制假原料、假酒成品的作案规律,联合有关单位共同治理,有效提升全社会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