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2年专题 > 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 典型案例

深挖彻查制售假冒桶装水的上游犯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9] 来源:北京市检察院 作者:

  任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深挖彻查制售假冒桶装水的上游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任某某伙同他人购买非法制造的多个品牌的桶装水标签和桶盖,在出租房内使用激光机等设备在标签和桶盖上打印日期,后将上述包装材料出售获利。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内起获带有多个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7万余件,在其下游买家暂住地内起获带有多个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1万余件。经查明,上述扣押的标签、瓶盖等包装材料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二、诉讼经过

  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任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21年11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履行监督职能,串并案分析发现关键线索

  本案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售假冒桶装水系列案中自行发现的线索。经审查,发现多人制售假冒桶装水所使用的原材料均来源于同一个上家任某某。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围绕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手机鉴定等方面继续取证,最终将任某某抓获到案,在其出租房内起获大量带有多个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

  (二)依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件”数,准确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直接关系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并未单纯以现场起获、扣押的商标标识数量直接认定,而是以涉案商标标识是否独立使用为标准,认定任某某共非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7万余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判决认可。

  (三)坚持能动履职,协同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针对本案及制售假冒桶装水案件中反映出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调研制售假冒桶装水问题,制定制售假冒桶装水案件取证指引,有效推进执法司法联动,从源头上预防制售假冒桶装水犯罪。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