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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认定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的“发行”行为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9] 来源:北京市检察院 作者:

  林某甲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实质认定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的“发行”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间,林某甲等4人在未经权利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多家网络店铺销售软件激活码、密钥,提供软件下载链接、安装服务等方式销售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非法牟利,销售金额约人民币3000余万元。其中,林某甲负责全面管理、经营;林某乙负责提供网络店铺及支付账户、银行账户;林某丙负责保管、分发用于销售的软件激活码、密钥;罗某某负责为客户提供软件安装升级,网络店铺售后服务等。

  二、诉讼经过

  2020年8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甲等4人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1年5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甲等4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林某丙、罗某某提出上诉,2021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适应数字化版权发展趋势,依法打击故意避开软件技术性保护措施的行为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软件销售逐渐从销售光盘实物的传统模式,转变为销售软件激活码并在网站上提供免费安装文件等新型模式,侵权手段随之升级变化。本案中,软件激活码是权利公司对软件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法律属性系对软件使用的“许可”,未经授权销售软件激活码实质上等同于软件本体的销售,依法应予打击。

  (二)借助专业数据分析工具,破解“海量”证据审查难题

  林某甲等人先后设立20余家网络店铺,涉案店铺的销售产品涉及10余个类型、型号、版本,销售数据数10万条,引发“海量”数据审查难、筛选难、鉴真难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利用电子数据审查室,进行定向筛选、特征筛选等,对海量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加强与电商平台的沟通,充分收集涉案店铺的销售记录及被平台处罚的记录,夯实指控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

  (三)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本案中,林某甲提出销售数额中存在“网络刷单”的辩解。检察机关在细致审查客观性证据的基础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87号的裁判要点,综合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进行认定,对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交易记录予以扣除,对于无证据证实的“刷单”辩解不予采信,最终认定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000余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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