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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知识产权犯罪链条的行为类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9] 来源:北京市检察院 作者:

  余某、俞某某、林某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准确区分知识产权犯罪链条的行为类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余某等5人从俞某某处购买电子书网站会员信息数万条,采用从林某某处购买的计算机专用程序工具,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采集复制多个网站内的电子书作品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盗版”网站供读者浏览以增加点击量,并通过收取广告费的方式非法获利。其中,涉案的会员信息系俞某某等4人通过“撞库”等方式获取。经鉴定,余某等人经营网站涉侵权电子书作品数量超过11万部。

  二、诉讼经过

  2020年3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某等5人犯侵犯著作权罪、俞某某等4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起公诉。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俞某某、林某某等10人分别犯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十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准确区分涉案行为类型,依法指控证明犯罪

  该案存在多个犯罪环节,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检察机关认真梳理证据,将10名涉案人员分为提供信息方、提供程序工具方和实施侵权行为方三类,准确划分各类人员责任,明确提供信息方、提供代码方并未与实际侵权方形成犯罪合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共同犯罪,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二)聚焦关键电子数据,申请鉴定人出庭

  该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网络犯罪行为交织,涉及云端服务器、手机、电脑等多个载体,海量侵权文字作品,证明难度大。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文字作品同一性鉴定不准确等问题,检察机关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2名鉴定人同时出庭,通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有效阐明了本案的核心技术问题,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三)积极能动履职,促进数字版权保护

  “撞库”等技术侵权手段给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还为用户信息安全、网络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成为企业乃至行业发展之“忧”。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网站客户端秘钥算法和服务器校验级别较低、数据交换检测和异常报警系统保障手段有限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了涵盖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站服务端口防护、图书版权管理等三大主题12条内容的网络安全检察建议,助力权利公司保护数字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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