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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数据模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9] 来源:北京市检察院 作者:

  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保护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数据模型

  一、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主要生产、销售三维数据模型。2013年,刘某某入职该公司从事数据模型曲面建模研发,并签订保密协议。在离职之际,刘某某多次未经许可,破坏公司核心机房专用主机的USB接口密封条,利用移动硬盘私自拷贝公司三维数据模型及资料。2021年2月,刘某某从该公司离职后成立同业竞争公司,利用拷贝的模型资料与原科技公司客户进行业务洽谈,导致原科技公司意向购销合同被解除。经鉴定,刘某某移动硬盘中存储的两款数据模型与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三维数据模型文件具有同一性,上述数据模型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

  二、诉讼经过

  2021年9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同步技术辅助审查,以比对哈希值的方法验证同一性

  涉案三维数据模型以特定文件形式保存于刘某某移动硬盘之中,需使用专业制模软件才能打开。刘某某另持有大量移动硬盘,每个硬盘中涉及文件数量均以万计,检察机关及时申请技术人员同步辅助办案,确定以对比哈希值的方式验证同一性,在短时间内确定刘某某的侵权事实和侵权范围,对指控证明犯罪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准确认定损失数额,维护权利公司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未披露,应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损失。检察机关结合涉案数据模型不能转售的特殊性,将权利公司的销售金额认定为合理许可使用费,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数额。

  (三)提出针对性强的保密建议,解决企业“燃眉之急”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权利公司保密措施简单、方式单一,被告人大量窃取核心数据未及时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建议权利公司采取对涉密电脑加装保密插件、建立保密监督岗等举措,助力权利公司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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