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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赔偿权利人损失并依法建议行政处罚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9] 来源:北京市检察院 作者:

  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促成赔偿权利人损失并依法建议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李某某在未取得权利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低价购进2600余箱标有某注册商标的水果,运送到某市场库房准备加价对外销售。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库房现场查获某品牌水果特级834箱、优级1263箱、一级325箱、珍品230箱。经查明,上述水果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2021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一)积极适用公开听证,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李某某长时间从事合法水果销售经营活动,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涉案物品未销售系犯罪未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获得谅解。为保证案件效果、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最终对李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本案移送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依法开展反向行刑衔接工作,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全程跟踪后续办理情况,最大限度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李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发挥认罪认罚制度效能,依法追诉上游制假者

  李某某到案后,除了供述本人犯罪事实之外,还主动供述上游卖家信息并提供相关线索。检察机关根据李某某提供的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依法追诉本案的两名上游“制假人”,目前二人已被判处刑罚,实现对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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