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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命运”原则下名为共同保险实为再保险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9]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作者: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区分应结合参与主体、权利义务、保险费收取、责任分摊等因素,注重从合同条款及公共利益出发认定名为“共保”实为“再保”的合同效力。而对于再保险的具体赔偿款分摊,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着重审查再保险分出人是否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以及尽职厘定损失义务,准确适用再保险“共命运”原则及其除外条款进行裁判。

【典型意义】

再保险发端于域外金融市场,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但作为“保险的保险”,其在保险业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厘清名为“共同保险”实为“再保险”的合同性质,明确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分因素,从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角度考察合同效力,准确适用再保险“共命运”原则及其除外条款进行裁判,加大对金融领域改革创新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助于提升再保险行业规范化水平,防范再保险领域金融风险,促进首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了某手机公司手机屏碎保障责任保险。后人寿保险公司与人民保险公司签订《共保协议》,约定对上述保险进行按50%比例共同保险。人寿保险公司向某手机公司赔付保险赔款后向人民保险公司主张分摊损失,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未认定本案再保险性质,而按实收保费的90%确定双方的分摊比例。北京金融法院认定本案系再保险纠纷,适用“共命运”原则及其除外条款进行改判。

【法官说案】

司法实务中,再保险纠纷案件较为少见。本案如果简单机械地以当事人协议所使用的“共同保险”认定合同性质,将导致案件性质认定违反现行监管要求。相反,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与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才能明确案涉保险合同中再保险的因素。在认定再保险合同效力中,则不能过多关注当事人违反管理性规范要求,而是要从金融安全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同时,为了明确共命运条款及其例外适用,本案梳理了十万多条保险理赔记录,逐一计算数十批保单满期赔付率、出险率等指标,严格裁量权行使,扎实裁判依据,最终做出改判判决。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均系保险公司间分散风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的业务方式,但在权利义务承担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再保险合同需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且按照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之间办理再保险业务还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如果将再保险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共同保险,则不仅可能诱发原保险中的投保人对再保险人的直接索赔权,而且还会混淆再保险中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相关监管规则的规避。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对再保险的“穿透”式认定,为类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立了标杆,有助于保险机构完善产品设计,亦有助于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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