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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知多一点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03] 来源:平谷检察 作者:

“做好党的妇女工作,关系到团结凝聚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关系到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力量,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习近平

三月,春暖花开的时节,妇女们迎来属于自己的节日。祝各位女神,节日快乐!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案例,让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强奸罪

案件详情

10月的一天,被害人阿分(化名)、阿云(化名)和小双(化名)等十几人到农庄吃饭,为朋友庆祝生日。在农庄喝酒不够尽兴,一伙人决定到KTV再去喝个尽兴。一同喝酒的人里,阿分并不是全部都认识,大部分都是其他朋友约过来的。聚会上大家都喝得十分尽兴,五六瓶啤酒,一瓶洋酒下肚,阿分很快就醉了,神志也开始不太清醒了。

凌晨3点多,小双先把喝醉了的阿分和阿云带到附近的酒店休息。后来小双的朋友阿荣(化名)和阿江(化名)在聚会结束后也来到房间找小双。在聊了几句过后,小双就带着阿江去前台多开一间房间休息,而阿荣则留在了房间里。没想到阿荣竟然见色起意,趁阿分喝醉酒没有力气反抗,对其实施了强奸。据悉,当时阿云也在同一个房间里面,因为醉酒她并没有听见阿分呼救。性侵发生后,阿分叫醒了阿云,并且报警。两方在酒店大门发生争执,阿荣等人想走,阿云叫来保安帮忙控制住了阿荣,很快阿荣就被警方抓获了。阿荣涉嫌强奸罪被检方起诉,经法院审理,阿荣趁阿分处于醉酒状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以强奸罪判处阿荣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女性因醉酒被性侵的案件时有发生,女性朋友出门在外还是要少饮酒,饮酒也不要喝醉,保持高度警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女职工权益保护

案件详情

赵某(化名)在某学校任职代课教师,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开始休产假,一个月后生产。年底,该学校为赵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赵某的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经社保机构核算,赵某的生育医疗费可列入报销费用为3996元。赵某主张因学校一直拖延未给其上保险,导致医疗费和住院费等费用无法报销,另有本该享受的许多国家法定待遇无法享受。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20元,学校支付其生育医疗费3996元。学校辩称:合同期满三个月前赵某就没有再到单位上班,三个月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在前述“三期”期间内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三期”期限满为止。故依法判决学校支付赵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元及医疗费3996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检察官提醒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我国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还出台了专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要及时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3. 因家庭暴力离婚

案件详情

某女子董某(化名)与某男子王某(化名)通过网络相识,后来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没过多久,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将董某右手砍伤,公安局以故意伤害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处罚后,王某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董某进行恐吓。董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婚姻持续不满一年,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王某因生活矛盾对董某实施暴力,将董某砍伤,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对董某继续实施恐吓,给董某造成严重精神负担,二人已无和好可能,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董某与王某离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检察官提醒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对丈夫已失去信心和希望,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会认定感情破裂,从而判断离婚。

小编也想提醒全体女性:拒绝沉默,勇敢说不,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全国妇女维权热线: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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