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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时间:[2022-03-08] 来源:海淀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年来,以女性为侵害对象的严重“性暴力”犯罪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但是针对女性的强制猥亵、故意伤害类犯罪呈现增长的势头,且受害群体有低龄化的特点,给家庭及女性本身均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这类案件发生时一般比较隐蔽,女性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畏惧、羞耻心等原因可能未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导致后期取证难、维权难。为此,我们选取了以下三个案例对女性遇到此类问题如何收集证据进行总结。

案例一:

2019年4月,被害人吴某(女,21岁)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咖啡店内看书,临座的李某以借用充电宝的名义借机与吴某交谈,后添加了吴某的微信。

次日吴某在咖啡店内再次见到李某,李某不断邀请吴某外出游玩,提出开车带吴某前往海淀区某奶茶店购买奶茶,吴某想着陪李某去了说不定以后李某就不缠着自己,于是便同意了,二人驱车到达海淀区后李某又称人太多,提出带吴某前往郊区游玩,吴某无奈只能跟随李某前往,二人在车上时,李某多次向吴某表达想要交往的要求,并言语轻佻,吴某此时怕如果直接拒绝会遭到李某的报复,只是称回去之后再考虑考虑。

但李某显然等不及了,途中李某终于露出了本性,一边开车一边强行对吴某进行猥亵,吴某起初激烈反抗,但很快冷静下来,悄悄地打开了手机的录像功能,一边言语安抚李某,一边记录车内情况,想等待时机发送给朋友,在堵车间隙,李某突然情绪失控,再次对吴某进行猥亵,这一幕被吴某的手机记录下来,后吴某称自己身体不适,在停车间隙拉开车门逃离,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法庭上,起初李某还对自己的行为百般抵赖,但当吴某在车内录制的视频及二人对话的音频摆在李某面前时,李某不得不承认了强行猥亵吴某的行为。最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2021年2月,何某(女,27岁)与单位同事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饭店内聚餐,聚餐期间何某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大约下午2时许,何某与单位的一名男同事王某返回单位,何某因醉酒在单位接待室的沙发上睡着了,醒来后发现自己衣衫不整,于是怀疑自己被陪同其一起返回单位的男性同事王某猥亵,但是出于某些心理原因未及时报警,而是返回家中将身体清洗,并把当时的衣物一并清洗。第二天何某越想越委屈,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何某报案后第一时间出警,对现场的证据进行采集固定,并提取了相关物证进行鉴定,但案发中心现场为密闭的房间,无监控设备,所以本案无直接的现场录像。

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人查看了在案证据情况,何某因醉酒状态,所述情况均为其醒酒后的推断,且案发后因为其对当时所穿的衣物、身体均进行了清洗,也未提取到王某的相关生物信息。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王某对何某实施猥亵行为的证据不足。

案例三:

被害人小美(女,30岁)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分居数月,与婆家关系也因为丈夫的原因日渐疏远。疫情期间,公婆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带孩子回老家,小美与公婆之间产生了矛盾。2021年3月,小美的公婆从外地来京,因下夜班后小美回家家门迟迟没有打开,小美与公婆发生了言语冲突,后小美的公公张某用手对小美的面部和头部进行击打,并将小美摔倒在地后将小美头部猛的撞向地板,用膝盖顶在小美的胸部不让其起身,最终造成小美鼻骨骨折。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小美的公公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向本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审查了在案证据,参与打架的现场人员一共三人,小美的陈述与其公公张某的供述、婆婆的证言截然相反,后小美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案发后其与公公婆婆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公公婆婆与小美单位领导的短信记录,最终承办人认为张某的辩解与客观实际不符且出入较大,采信了小美的陈述,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检察官提示:

上述三个案例在以女性为犯罪对象的案件中较为典型。前两个案例,都是在无其他证人,且属于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案例一的吴某正因为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及时收集了现场的音、视频录像,且第一时间报警,为后续的调查取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案例二则恰恰相反,何某案发后并无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反而对身体及衣物进行了清洗,抛开案件本身,何某的行为都是应对猥亵类犯罪的反面教材。案例三属于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侵害类犯罪,这类犯罪由于案发地一般为密闭的居所,取证难度较大,一些客观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小美案发前积攒的客观证据、案发后收集的物证、及时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为后续对嫌疑人的定罪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大程度还原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检察官在此提示,女性一旦受到侵害,要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报警,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一些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予以保存,不要随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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