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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6] 来源:怀柔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交通出行和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息息相关,每年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占有一定比例,为避免交通出行中的伤亡事故,青少年应增加交通安全知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知危险避危险,做自己的安全小卫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
  案例一
  违反交规 让未成年坐在副驾驶酿成的悲剧
  2021年3月20日16时20分许,张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其两名孙子(其中,张某乙系幼儿)自怀柔城区返回家中,张某乙坐在副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因驾驶员未能审慎驾驶,导致车辆右侧与桥的护栏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坐在副驾驶的乘车人张某乙受伤。后张某甲拦截社会车辆将张某乙送至怀柔医院进行抢救。张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
  案例二
  乘车未系安全带 车辆被追尾后甩出窗外的雨季少年
  2021年4月3日21时许,周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搭载李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坐在车辆后座,未系安全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京承高速公路44公里200米处(出京方向)时,被同向行驶的魏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导致小型面包车内的乘车人李某某从车后窗甩出,与魏某某驾驶的车辆前部接触后跌落在行车道内,后续四辆过往车辆为躲避前方事故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因视线原因,四次将倒卧在行车道内的李某某碾压,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及后续四次碾压的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怀小检提醒
  对驾驶员及家长的提醒:
  1、搭乘身高不足1米4的乘车人,建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垫等约束系统;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建议坐副驾驶。
  2、有未成年人乘车时,提醒未成年人系好安全带,在车辆碰撞或使用紧急制动时,预紧装置将会瞬间收束,绷紧佩带时松弛的安全带,把乘车员牢牢系在座椅上,防止二次碰撞。
  3、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经常对未成年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对未成年人的提醒:
  1、出行要在人行道内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边走。
  2、马路不是游乐场,禁止跑跳式耍酷,跟着斑马线迈步,直线行走不低头。不从汽车前后过马路,避开盲区最安全。
  3、不在有车经过的地方玩耍。小区、停车场、路侧停车等区域车辆大多处于静止或缓慢行驶的状态,看似安全的地方却危机四伏。
  4、不在道路上玩滑板、旱冰鞋,这些不是交通工具,可在公园等封闭场所玩耍。
  5、未满12周岁,不得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不得在道路上骑行电动车。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为中小学生及幼儿创建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成长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努力,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大力提高中小学生及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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