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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们看过来!严禁未成年人吸烟是您的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20] 来源:北京市检三分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曾几何时,几个“小哥们”“小弟兄”聚在学校偏僻角落、小胡同、黑网吧里吞云吐雾,成了未成年人“彰显成熟”的标志,而某些烟民家长,恰恰成了未成年人的吸烟启蒙人。随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实施,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成为家长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14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1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59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124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28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

第2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时髦”电子烟,危害更不可小觑

据统计,我国吸烟人数已超3亿人。且这一行为越来越低龄化,有媒体调查后认为,高于50%的吸烟者第一次吸烟时不满18周岁。吸烟不仅容易引起健康问题,更重要的是吸烟往往会伴随各类不良行为。青少年辨识能力差,喜欢模仿他人,因此,对未成年人吸烟问题从立法层面管理刻不容缓。

随着时代的发展,水果口味的电子烟由于吸食方便、颜色艳丽,更容易被未成年人获得。电子烟虽不含烟焦油,可电子烟辅料里的有毒有害物质依然会对人体造成难以预见的损害。此外,为了提高兴奋感,一些电子烟添加了远超一般香烟的尼古丁,而科学研究证明,尼古丁对于生长发育期青少年的神经系统危害甚大。

我国每年有百万人因吸烟致病,若不以法律手段进行有效防控,该数字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正因如此,减少“预备烟民”势在必行。我们每一位家长必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我国的青少年成长在一片清新、健康的蓝天下。

检察官提醒

不论是传统香烟还是电子烟,都不应当成为未成年人手中的玩具和零食。作为家长应当以身作则,在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不吸烟;言传身教,只要有未成年人在场,坚决不吸烟;严加管教,发现未成年子女吸烟及时制止。

作为老师应当严格教育,向未成年学生讲授吸烟有害健康相关知识;定期巡检,发现校园周边有烟酒售卖点的,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加强沟通,建立家校良好关系,共同营造未成年人良好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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