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2年专题 > “未”爱绽放 法润成长 > 以案说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31] 来源:房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张某、王某某虐待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并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主动担当作为,双向施策,着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生根。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某系二婚,张某与前妻育有一女张小美(8周岁)跟随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某、张某对张小美以烟头烫、殴打、不给吃饭、不让进家门等方式长期实施虐待,造成其身体多处伤害和严重营养不良。经过审理,小美生父张某和继母王某某均以虐待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充分发挥强制报告制度优势,及时发现线索并介入引导侦查。本案中,张小美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于某某发现张小美疑似遭受侵害,将该情况报告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将该情况报告给团区委,根据2020年11月房山区检察院牵头制定的多部门《研究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措施》的相关规定,团区委将线索移送房山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接到团区委的线索后,立即将被害人张小美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调取案件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立案后,区检察院派员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就案件的证据情况、法律适用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充分沟通。目前,张某、王某某均以虐待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定罪处刑。
  (二)提升强制报告制度知晓率,正向表彰有关人员。社区居委会主任于某某发现张小美被侵害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使得张小美及时得到救助,落实了 法律规定,积极履行了强制报告义务。为鼓励更多的人履行义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进一步推动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房山区检察院向于某某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发出表彰建议函,建议该街道对于某某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拓展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率。经与该单位核实,该单位在全单位范围内给予于某某表扬,号召向于某某学习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同时,于某某因此事获评该单位优秀共产党员的荣誉称号。
  (三)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倒查,追责未尽义务主体。办案过程中,房山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倒查,力争做到每案必查,通过倒查推动落实。经查发现在该案中被害人张小美所在的学校此前已经发现张小美可能被虐待的情况,但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学校领导及老师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房山区检察院向区教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建议区教委制定有效措施,督促全区各学校认真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后区教委回复:一是涉事学校已经全面整改,取消其三年内参与评优评先的资格,对相关教师给予全区通报批评的处分。二是区教委已经通过阶段报告和不定期巡查的方式排查了全区中小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并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加大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落实力度;三是明确了相应工作机制,确定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园)长为直接责任人,完善了教育、考核、激励、监督和惩处一体化、全流程的工作机制。经核实,涉事学校对主管校长给予了免除执行校长职务、解除聘用关系的处理。
  【典型意义】
  强制报告制度使未成年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救助,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创新举措。检察机关重视强制报告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在履职过程中与各部门相互配合,推动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落实。同时,通过表扬与追责并行的方式双向施策,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有声,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短租住房规范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突破传统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结合社会发展与办案实际,就新兴住宿形式中存在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联合执法、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与多部门联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房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辖区存在大量以日租房、网租房形式存在的短租住房。大部分短租住房不具备经营资质、在涉案未成年人入住时未进行身份核查,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情形,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查明依据,确定职责。根据2021年年初发布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查明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法律依据。根据不同职责,房山区检察院向区公安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与区住建委诉前磋商;与区网信办工作协商。
  二是积极磋商,统一各方认识。针对履职中发现的短租住房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房山区检察院多次联系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网信办和部分乡镇街道政府,召开磋商座谈会,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短租住房专项整治活动。活动期间现场督促整改各类隐患132处,新登记出租房屋1368户,批评教育违规出租房主63人、出租人员123人,约谈物业企业2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48份,处罚违法出租房主54人,罚款31900元。
  三是全面摸排,做好源头预防。针对短租住房基本处于“地下经营”的特点,房山区检察院与相关单位前往短租住房集中地区,督促两地物业管理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短租住房的数量和经营情况进行排查,共排查发现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相关线索38条,均已转交相关部门处置。
  四是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以展板和海报的形式宣传短租住房相关法律法规,共发放《短租住房经营告知书》和相关海报5000份,引导依法依规经营短租住房,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并鼓励居民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办理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部门,面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要注意区分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针对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履职具体情况,分清主次,分别采取诉前检察建议、诉前磋商等方式,督促履职,共同参与解决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问题,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
  孙某乙申请撤销祁某某监护权支持起诉案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实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丽(女,13岁)系祁某某与孙某甲的亲生女儿,双方离婚后小丽由孙某甲抚养。因母亲孙某甲患有精神疾病,2017年开始,小丽改由父亲祁某某抚养。2019年7月至9月,祁某某在家中两次对小丽实施性侵。经过审理,祁某某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祁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开展心理疏导,委托法律援助。遭受亲生父亲的性侵,对一个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其精神及心理状况均需重点关注。为此,房山区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委托社工机构对小丽进行心理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定期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早日从阴影中走出。同时积极联系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小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
  二是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进行救助。因小丽父亲涉嫌犯罪在押,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小丽的生活陷入困境。房山区检察院为小丽申请了小额爱心资助,并第一时间将救助线索移交至区民政局,并协调小丽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将小丽纳为困境儿童救助对象,每月给付小丽2200元补助,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同时积极协调银行给小丽开设独立账户,便于其接收补助款。
  三是协调异地各方,妥善安置生活。案发后,小丽的祖父母因小丽报案导致儿子被羁押而对小丽产生不满,小丽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均有智力障碍,小丽面临无人监护的困境。为避免简单将小丽交由村委会、民政部门监护使得其家庭感进一步丧失,检察官积极为小丽安排临时监护人。经调查发现,2013年至2017年,小丽在其母亲患病之后、跟随父亲祁某某生活之前,由其远在吉林省通化市的姨妈孙某乙抚养,且双方感情较好。在征求小丽的意见后,检察官远赴吉林通化,与孙某乙协商小丽的抚养问题,最终促成小丽的祖父母与孙某乙达成委托抚养协议,约定小丽暂由孙某乙抚养。同时,为确保小丽学业不中断,房山区检察院积极协调小丽在京就读学校及吉林通化接收学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使小丽生活学习尽早走向正轨。
  四是支持民事起诉,争取有利监护。祁某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对小丽实施性侵害,严重损害了小丽的身心健康,属于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在征求小丽的意见后,由孙某乙向房山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祁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孙某乙为小丽的监护人,并申请支持起诉。为确保法庭对小丽的生活情况、监护状况全面客观了解,房山区检察院在全市首次引入社会观护和社会调查,组织专业社工参与诉讼,为案件顺利审理提供支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运用法律援助、心理干预、司法救助、支持起诉等多种手段,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重新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轨道。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要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及时对困境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救助。
  赵某强奸案
  本案中,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提起公诉并获得有罪判决,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在精准办理刑事案件指控犯罪的同时,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注重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基本案情】
  一天,被告人赵某(化名)以让被害人王小花(化名)帮忙送东西为由,将王小花约至某室内,以暴力、拍照威胁等方式强行与王小花发生性关系。经过审理,赵某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在客观证据较少时,司法认定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言词证据依赖性较高,而在当事人双方出现各执一词的情形时,要坚持主观确信与客观真实相统一,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逐一分析所有证据,去伪存真。尽管被告人从归案到审判均作无罪辩解,但审查发现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的吻合度高,客观性强,能够认定犯罪事实的发生。起诉后被告人赵某获得有罪判决。
  二是开展全面救助,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父亲称这件事对孩子心理影响比较大,后期也会有相应的治疗,因此产生的费用希望能够得到赔偿,在询问其意愿后,检察官联系了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被害人委托了法律援助律师;为帮助小花早日走出心理阴影,房山区检察院委托专门的心理咨询老师为其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通过心理治疗和谈心谈话,帮助小花提升情绪控制能力;因被害人经济困难,为其申请发放了小额爱心资助款两千元。
  三是制发检察建议,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是在校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校部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不良行为,据此,房山区检察院向该校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落实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开展性知识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认真开展法治教育,提升学生守法意识;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制止校园欺凌;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同时,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及时纠正,为学生健康成长打牢根基,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积极救助,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制发检察建议,分析案发原因,建议堵漏建制,强化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实现标本兼治,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犯罪分子以网络为媒介,以未成年人为目标,以诱骗、威胁等手段实施猥亵继而发展为线下性侵,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及时全面固定电子数据等证据,追诉罪名,从严从重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时注重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法治教育。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随机添加好友,通过聊天了解对方年龄、学校、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威胁对方发送露脸裸照。后王某某以公布露脸裸照为威胁要求对方与其裸聊、线下见面实施猥亵或发生性关系。以此方式,王某某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分别对被害人小美(女,16周岁)、被害人小易(女,14周岁)、被害人小丹(女,13周岁)实施多次网络猥亵、线下猥亵和性侵的伤害行为。同时,王某某还将小美的裸照、小易被猥亵视频、小丹裸照和被性侵视频通过网络发送给被害人的亲友。经过审理,房山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引导侦查与自行侦查并行,及时固定证据。针对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这一案件类型,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电子数据等有关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审查。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拥有多个社交账号,不限定区域地对被害人进行侵害,案件具有电子数据多且难固定、潜在被害人多、实施犯罪类型复杂、涉及地域广泛等多个复杂特征。检察官充分利用性侵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及时引导侦查机关通过数据恢复、运营公司数据服务器调取等手段全面调取电子数据等证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同时穷尽办案手段,对所提取的电子数据逐号逐条地进行分析、比对,挖掘潜在被害人,针对可能存在被侵害情形的被害人及时取得联系,核实有关事实,从而全面综合认定多项犯罪事实。
  二是准确把握定性与追加罪名并行,从严从重惩处。本案中侦查机关以王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承办人发现王某某还存在利用网络实施的隔空猥亵行为,利用网络将被害人的隐私照片和视频发送给被害人亲友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也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同时,针对将隐私照片发送给被害人亲友应当认定为强制侮辱罪还是猥亵儿童罪,承办人也进行了充分地论证。最终,房山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惩治犯罪与保护救助并重,全面呵护未成年人。在本案中,为更好地救助被害人、修复伤害,承办人根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愿,考虑疫情防控的形势,适时地为被害人安排了线上的心理疏导,还为被害人申请了小额爱心救助款2000元。办案同时也意识到,该案的发生反映出未成年人面对网络侵害缺乏一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亟需加强有关法治教育,为此,房山区检察院充分履行职能,面向全区中小学开展“预防性侵害”和“网络安全自护”两个系列的主题法治讲座,以期加强未成年人自护意识,预防违法犯罪的侵害。
  【典型意义】
  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使得网络隔空猥亵列入猥亵儿童罪的具体方式,但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行为人以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逼迫未成年女性发送裸照、进行裸聊等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女性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也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同时,为实现性刺激目的,通过网络将被害人的不雅照片和视频给被害人亲友,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强制侮辱行为和猥亵儿童行为。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办案手段,准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有关罪名的本质特征,及时引导侦查、全面收集证据,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