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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快来了,为您送上一套“护娃宝典”!

本站发表时间:[2023-05-25]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神兽”一词原指中国古代民间
  神话传说中的生物
  “小神兽”则是近几年出现的
  网络热词
  一方面表达了父母对孩子的爱
  另一方面显示出
  父母对孩子的无可奈何
  孩子调皮捣蛋
  像怪兽一样,很难对付
  图片
  保障“小神兽”们的人身安全
  是家长的必备技能
  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下面结合实际案例
  京小槌给大家介绍一套“护娃法典”!
  案情回顾
  程程出生于2015年,2018年8月,程程及其弟弟由母亲带领在居住的小区东门车库出口附近玩耍,后程程被车库出口放置的备用挡车器砸伤头面部,被送至医院。经鉴定,程程的伤为伤残等级九级。程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护车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程程之母正在照顾玩耍的弟弟,并未对程程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护义务。事发的挡车器为何倒下,虽未有监控录像还原事发的瞬间,但该挡车器本身有一定重量,若无外力其不会无故倾倒,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程程系因其自行扳倒挡车器导致受伤予以采信。同时,程程系三岁孩童,能使该挡车器倾倒,可见物业公司放置该挡车器时并未妥善进行加固,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纵观事发过程及现场的状况,认为程程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程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上诉人程程摇晃备用挡车器所致。但目前客观情况显示备用挡车器倒下,程程受伤。本案事故发生的区域为涉案小区的公共区域,物业公司对此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备用挡车器系物业公司设立之物,其对备用挡车器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和义务。同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故结合事发时的具体情形及事故后果,二审法院认定程程监护人和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并对相关费用进行重新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小区玩耍时被停车场出口的备用挡车器砸伤的案件,孩子的身体和健康遭受了较大损害,酿成了悲剧。物业公司和家长均未充分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一
  1.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遇到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做出反应和处理,将损害降到最低;
  2.应确保所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应尽到安全告知义务,通过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等方式做好提醒和告知工作;
  4.应在小区内可能会涉及到安全危险的位置安装监控摄像,一方面发现有危险发生时,可及时救助,另一方面发生事故后,便于查清事故原因。
  作为监护人:
  二
  1.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儿童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家长们在外出遛娃时,应当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人盯人防守”,切勿因为家长的一时疏忽,给孩子造成损害。
  2. 玩耍时尽量远离危险区域,多选择安全指数较高的活动项目。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家长则应具备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能掉以轻心。
  3.目前二孩家庭越来越多,一个家长遛两娃也是常有之事,家长应充分保障每个孩子的人身安全。在老大看护老二玩耍时,家长应充分预估老大的看护能力,切勿图一时省事,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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