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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特辑】中秋节,你吃对大闸蟹了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03] 来源: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八月十五,菊黄蟹肥。每年中秋节,除了月饼之外,大闸蟹也是人们餐桌上常见的一道美味,许多商家也瞄准了中秋前后大闸蟹的热度,搞出了不少“花样”,从买蟹到吃蟹,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坑。
  案例1(案例来源于网络)
  去年中秋节前夕,爱吃大闸蟹的小王看到网上一家店铺在售卖某名牌大闸蟹的蟹卡,店家称该卡无使用期限且多买多优惠,小王一口气购买了20张蟹卡。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今年9月,小王突然收到店铺的短信,称由于经营业务调整,剩余的卡需在今年年底前使用完毕,过期作废,概不退换。而小王发现,蟹卡的背后写着“本店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检察官说法
  “本店保留对此券的最终解释权”,隐含的意思是发生纠纷时以商家的解释为准,一些商家将此当做“挡箭牌”,但这样的做法并不合法合理,“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也就是说,若企业因业务调整终止兑换未到期的蟹卡,应提供免费退卡服务。
  案例2(案例来源于网络)
  小王用购买的蟹卡兑换了一箱大闸蟹,准备中秋节当天和家人一起品尝。蟹卡上标注的是一箱有5只5两公蟹和5只4两母蟹,但收到货后却发现,10只螃蟹里有6只是死蟹,且公蟹不到4两,母蟹不到3两。店家拖到节前才发货,导致再次买货已来不及。
  检察官说法
  商家销售蟹卡出现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此外,实际货品中出现大量死蟹的情况,也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延小检提示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产地、地理标志等,杜绝“缺斤短两”行为,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售卖来历不明的螃蟹,不以次充好,不售卖死蟹、死蟹肉或蟹黄制品。同时,建议消费者们选择正规线下实体商家或是信誉较高的电商购买大闸蟹,如果发现大闸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65(质量监督投诉电话)等电话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拨打12309,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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