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3年专题 > 文明交通 你我同行 2023年12月2日第十二个全国交通安全日 > 以案说法

@交通参与者:发生事故不能“一走了之”!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23] 来源:北京交警微信公众号 作者:
  提起交通肇事逃逸
  很多人都觉得
  只有驾驶机动车才会有这种情况
  其实,骑自行车发生事故后一走了之
  同样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9月14日
  石景山路首钢厂东门路口西侧
  这天,骑车人黄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而另一骑车人张某正在同方向骑行,黄某所骑自行车右侧与张某所骑自行车左侧接触,两车倒地,张某撞击到道路右侧护栏上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脸部受伤,鲜血直流,而黄某拨打120后就径直骑车离开了现场。
  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经工作与黄某取得联系,黄某到石景山交通支队投案,其辩称,事故发生后,因为急着要去公司面试,所以拨打120后离开了。11月1日经鉴定,张某为轻伤一级。
  最终,石景山交通支队依法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对其作出处以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此时,黄某后悔万分却为时晚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助。
  第九十九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管部门提示您:
  发生事故后,作为驾驶人、当事人需立刻停车,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切不可抱有“问题不大”“伤势不重”“一跑了之”等想法驾车离开现场,逃避责任,否则不仅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