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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金柜台大手笔消费的“常客”,原来是涉诈洗钱团伙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29]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上午刚在黄金店铺
  购买了上百万元黄金
  下午就到黄金回收商家处卖出
  竟是利用黄金倒买倒卖进行洗钱犯罪
  某黄金销售店铺的报警
  使得以刘某为首的洗钱犯罪团伙被查获
  神秘顾客豪掷千万购买黄金
  异常细节让商家果断报警
  2022年11月,北京市大兴区某黄金销售店铺发现,一名男子连续四天来柜台购买金条,后面又带领一人连续十天购买金条,两名男子购买黄金超过1200万元,由于购买行为明显异常,该店铺警惕起来,向公安机关报案。
  “异常性判断既是个人识别违法犯罪、避免沦为犯罪帮凶的关键,也是相关行业单位和监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有效预警风险交易的工具。这名男子购买黄金的数量、频次超出个人收藏需求,频繁更换银行卡和不挑选款式的行为更是异于常人……这些都是异常性的表现。”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行业主体履行异常交易识别责任的案件,店铺果断报警则体现了电信网络犯罪协同治理和反洗钱成效。
  经查,这是一起利用黄金买卖进行“跑分”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跑分”是黑话,即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的支付结算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协助接收和划转赃款,帮助将赃款分流洗白,从中赚取佣金提成。为了规避风险,“跑分”犯罪还通过贵金属交易、虚拟币交易等方式替代传统的“跑分”方式。
  洗钱团伙浮出水面
  拉拢纠集形成黄金倒卖变现犯罪链条
  2022年11月16日,购买黄金的两名男子像往常一样走进黄金店铺,等候在此的民警迅速将其查获。随后,民警陆续抓获其他犯罪团伙成员,至此,以刘某为首的黄金洗钱团伙被一网打尽。
  原来,刘某获知可以通过黄金倒卖赚取好处费。在收到上家提供的银行卡后,他按照要求刷卡购买黄金,再将黄金售出变现,将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任务”完成后上家会留给刘某一笔不菲的好处费。
  为避免刘某“携金跑路”,上家要求先支付一笔巨额押金。刘某想从中赚钱,但无力支付押金,于是联系了朋友马某,借得“启动资金”,马某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借款后还协助刘某前往黄金回收店铺卖出黄金。
  倒卖更多黄金可以赚取更多好处费,但必须支付更多押金,也需要有人协助。刘某、马某又拉拢了吴某等人。从资金支持、接送“卡农”、刷卡购金再到售出变现,涉案人员拉拢纠集形成了黄金倒卖变现犯罪链条。
  经查,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24个银行账户均直接接收了电信网络诈骗款,该团伙通过购买黄金合计转移1200余万元资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应当根据上游犯罪数额认定,购金资金来源的24个银行账户查实为诈骗款的金额总占比超60%,单个账户最高超过80%,入账规律相同,足以证明24个银行账户均主要用于接受电信网络诈骗款并均用于购金,可以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检察官介绍到。
  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提出量刑建议
  全链条打击涉案人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利益,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银行账户开立、支付结算帮助、洗钱窝赃的关联犯罪,严重妨碍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应当依法严惩。
  2023年4月,该院对刘某等人分别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等人明知银行卡内收取的资金是诈骗等犯罪所得,仍然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掩饰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院建议判处犯罪团伙的主犯刘某、马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建议判处从犯吴某、兰某等人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同时,被告人为了非法获利而铤而走险,不仅应当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还应当从重判处罚金刑,故综合犯罪数额和违法所得,该院提出了精准的罚金刑建议,最高者建议判处四十万元罚金。
  该院还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银行卡提供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银行卡开立帮助,亦应当给予处罚,其中一名银行卡提供者被抓获时,银行卡尚未被使用,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等,无论涉案账户有没有被实际使用,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检察官补充到。
  法庭上,检察官指出,“面对新的科技场景和网络形势,面对利益诱惑和犯罪陷阱,必须提高警惕、守住底线、放弃侥幸,不懂法不能作为犯罪的理由和不服判的说辞,远程帮助并非事不关己,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不可能全身而退”,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目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对刘某等人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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