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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重点内容解读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30] 来源:昌平检察 作者:
  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还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扰乱电信网络管理秩序和其他社会管理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就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2022年9月2日,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7章50条,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反电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让我们再次共同梳理其中的重点内容吧!
  Part.01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反电诈法》第二条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Part.02
  各部门如何履责?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Part.03
  不同领域有何治理手段?
  1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2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3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Part.04
  《反电诈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行为?
  1
  办理电话卡、银行卡不得超量!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拒绝办卡。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拒绝开户。
  2
  禁止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
  禁止提供出售个人信息、帮忙转账等帮助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4
  禁止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Part.05
  违法《反电诈法》有哪些法律后果?
  1
  刑事责任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民事责任
  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4
  惩戒措施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5
  限制出境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