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4年专题 > 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营造健康消费市场环境 聚焦202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以案释法

健身房场地将被腾退仍劝诱消费者办年卡,消费者有权主张三倍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11] 来源:法治西城 作者:
  会员办卡不到半年健身房即失联跑路。消费者发现在办卡前2个月,健身房就因场地租赁纠纷被法院判决腾退房屋。然而,判决后健身房仍劝诱消费者办理年卡。健身房失联跑路,消费者的预交会费怎么办?健身房是否存在故意隐瞒重要缔约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李女士与一家健身房签订了《某健身房服务交易合同》,在健身房办理一张会员卡并交了两年年费。但在2023年1月初,该健身房在门口贴出《致所有会员的一封信》,称自己无法再继续为办卡会员提供健身服务,并搬离该场地。李女士无法联系上该健身房,此时,她的会员卡里还存有3500余元。
  在寻找健身房协商退款的过程中,李女士得知,在她办卡两个月之前,健身房就因为拖欠房租与房东产生纠纷,并且健身房败诉,租赁合同解除,由此健身房必须立即腾房搬离。
  然而,在健身房与李女士签订合同时,未说明要搬离的情况。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返还剩余的服务费,并主张被健身房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女士与该健身房签订的《某健身馆服务交易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健身房自2022年11月暂停营业后于 2023年1月8日宣告闭店。因其健身场所闭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李女士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双方合同应予以解除。
  另外,健身房于2022年6月份已知晓其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解除,仍于2022年8月与李女士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李女士合同款,不久之后健身房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该服务合同,健身房的行为属于隐瞒缔约重要事实,因为该情形足以影响李女士是否选择继续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构成欺诈,故李女士要求健身房三倍赔偿1071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李女士剩余服务费3500余元,并三倍赔偿李女士1万余元。
  现实中健身房、理发店失联跑路,卷走消费者大额预付费的恶意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心中的痛点。但苦于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健身房等企业在收取预付费时即存在客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加之上述企业经常存有跑路失联的情况,案件审理需要公告送达,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部分企业甚至存在转移资金、临时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恶意逃债行为,使最终能否要回合同款成为未知数,使得广大消费者感到疑惑和不解。
  在本例案件中,一方面,健身房客观存在跑路失联的情况,李女士办理年卡消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李女士有权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另一方面,因消费者提交了判决书、腾房公告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健身房在即将面临腾退场地的情况下,仍对消费者进行隐瞒,引诱消费者办卡或续费,后续确实搬离场地、跑路失联,其行为属于隐瞒重要缔约事实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李女士有权主张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
  此案件的审理,也给不诚信的预付费经营者敲响警钟,在缔约时有如实告知消费者重大经营风险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