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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那些有关女性的“专属”条款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07] 来源:朝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三月春风暖,陌上花正开,一年一度的国际妇女节即将到来。妇女节全称“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是世界各国妇女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存在对妇女的特殊规定。
  今天,
  朝检君就带您了解
  刑事诉讼程序中那些
  有关女性的“专属”法条
  一、检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进行。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二、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怀孕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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