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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强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06]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近年来,随着妇女儿童事业法治化进程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已取得重大发展。面向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要求,11月22日,大兴法院召开“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该院近三年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进行分析,发布五起典型案例并提出建议,以案释法,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妇女、关爱儿童。本次通报会由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芳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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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以婚姻家事
  类案件及涉未成年人案件为主
  “2021年至2023年10月,大兴法院共受理婚姻家事类案件5256件,其中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位居数量前三,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案由较多分布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对于上述案件,如何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同时,回应现实需求,妥善处理该类案件中的财产权利争议,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的总体情况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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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面特点反映妇女儿童
  司法保护完善方向
  “婚姻家事类案件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涉及道德、情感、利益等多个层面、多重因素,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激烈,导致矛盾突出、争议较大。伴随城市化发展进程,争议财产标的额不断扩大,出现举证难度高、调查取证周期长的类型化特点,对妥善处理家事纠纷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人身侵害呈现多发特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呈增长趋势,应予重点关注,且涉未成年人因素多元化、复杂化,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心理保护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大兴法院黄村法庭负责人万盈分析了当前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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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五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杨雪、法官黄冰瑶分别对五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在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双方陈述,认定赵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徐某诉杨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倡导夫妻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让,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对发生在婚内的人身侵权亦适用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在杨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针对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清晰的情况,法院制备了明确记载财产申报要素及风险提示信息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申报表,在庭审前组织二人各自填报,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多项财产归属。
  在小李诉李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依据该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后,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避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
  在王某诉赵某、赵某某、陈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针对儿童相互嬉闹引发的损害事件,法院依法认定过错情况,明确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引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守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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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维权,法院有何建议
  为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兴法院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要正确认识婚姻关系,理性处理家庭事务;育有未成年子女的,要在日常生活中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及照看作用,重视培养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自助自救的基本技能,在未成年人参加危险活动时充分履行监护职责。
  大兴法院提示,妇女儿童要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如遇家庭暴力情形,要及时通过报警、就医、申请救助等途径寻求帮助并固定证据,亦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选择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在签署和履行离婚协议时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保障情况,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谨慎考虑,认真商议,全面履行,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则应自觉履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准确如实完成填报,理顺双方财产争议,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几率,充分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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