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直播好价、节日大促等网购场景持续刺激着消费者的感官,与此同时,快递也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更为紧密地贴合在一起。然而在快递寄送的过程中,快递损毁、丢失等现象层出不穷,寄件人不禁会产生如下疑问:快递丢失后该找谁追责?贵重物品没有保价该如何主张权利?我们从这起真实案例中寻找答案。
基本案情
某日,小李通过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了一套运动装备,包含运动鞋一双、手套两副、鞋套一对,商品总价值约为5000元。三天后,小李得知商品在运输过程中遗失,随即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金额。小李认为,遗失商品价值不菲,快递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导致商品丢失,应照价赔偿。快递公司则以小李未对商品进行保价、无法证明商品的实际价值为由,向小李提出赔偿300元的方案。双方难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小李提供了邮寄商品的信息、照片、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商品的购买截图、物流情况等证据。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小李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邮寄商品的实际价值。快递保价服务协议系格式条款,下单界面存在保价服务选项并不能证明快递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对快递公司提出仅赔偿300元的主张不予认可。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实质解决争议纠纷,承办法官向快递公司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快递公司按照小李有证据证明的物品损失,向小李赔付相应款项。调解协议生效后,快递公司主动向小李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递服务提供者在运输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若因重大过失导致未保价的快件丢失,应当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未保价的快件遗失,应当根据快件的实际价格承担赔偿。小李作为快件的托运人,对于其寄送快件的价值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在促成双方调解、认定快件价值时,依小李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市场价格进行了综合认定。法官提示 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建议保存价值凭证,如购买凭证、交易记录等,同时在寄递前对物品进行拍照留存,防止产生争议时无法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针对快递线上下单界面中的保价协议等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应当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提示说明。未充分提示说明的条款不得作为减免责任依据。与此同时,作为货物运输行业专门从业企业的快递公司,应当主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杜绝“店大欺客”,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在快递运输过程中造成商品遗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时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