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群众的购车热情也随之提高,二手车以其相对较低的价格颇受消费者的青睐,根据中国消费者报的数据显示,2024年至2025年的二手车交易数量接近两千万辆,同比增长率创历史新高。伴随着交易基数的增加,消费者也越来越关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以下均为化名)。
01案情简介
蒋某通过某知名二手车平台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二手车,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蒋某发现这辆车“十分难开”,于是到某平台查询,发现这辆车有“水淹记录”、“大额车损记录”,这才得知这辆车由于涉水受过重大维修,但在交易时二手车平台并未告知。于是蒋某将二手车平台及二手车车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该平台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居间服务费、全车整备服务费。另外,蒋某认为二手车平台故意隐瞒重大车辆损害事实,该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给予三倍损失赔偿。
02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为消费者遭受商家欺诈行为后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所谓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一般二手车交易中,商家构成欺诈行为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1.商家故意隐瞒车辆瑕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比如商家明知车辆存在重大事故或维修经历,却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商家客观存在欺诈行为,比如,商家对车辆曾经出现重大事故、发动机等核心零部件进行更换、曾经水淹、起火、修改了行驶里程等重要信息进行隐瞒,或提供了虚假的车辆维修记录和保险记录;
3.商家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购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消费者是基于商家的欺诈行为作出的错误意识表示(购车)。
4.商家的欺诈行为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影响,商家虚告的事实需为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等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若商家隐瞒仅为正常的零部件保养、更换、局部的二次喷漆以及一般轻微事故的维修等瑕疵,由于消费者对于二手车有着一般合理预期,此种轻微瑕疵一般不认定为欺诈。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平台,应当尽到经营者合理注意义务,真实、客观、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若对一些重要信息未进行全面、如实的披露,则需承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
本案中,车辆是否是为“泡水车”,由于距离交易时间过长,蒋某无法证明案涉车辆在交易时曾存在《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认定的泡水车标准的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对于其主张二手车平台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但由于二手车平台对于车辆的重大维修问题未进行全面如实的披露,因此法院判决二手车平台退还居间服务费,以弥补蒋某的损失。
03以案讲理
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由于二手车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消费者容易受到价格低廉的影响抱有侥幸心理,缺乏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容易忽视审查二手车的具体车况、证照等基本事项。且二手车权属流转情况复杂,卖方可能并非登记的权利人,可能出现一车数卖、隐瞒车况等不诚信行为。
作为消费者要想避开“问题车”,买到价格心仪、质量过关的二手车,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认定权属、核实车况,要严格核实车辆信息,充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车况,重点了解车辆权属是否清晰、来源是否合法、车辆标识及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相关材料缺一不可,保证购车手续合法完备;
2. 订立合同、保留证据,要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对车辆状况(如非事故车、非泡水车、非火烧车、非盗抢车)、质保期、车辆里程数、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应在合同上载明,保管好购车发票、产品说明、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票据等书面证据以及有关聊天记录,充分保留证据信息,以免不时之需;
3.当心陷阱、提高警惕,要选择正规的二手车商或平台,核实其资质及营业执照,询问车商车辆的具体来源,理性对待商家推出各项优惠促销活动,不被夸张宣传迷惑,不抱侥幸心理。
04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