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群众性治安保卫自治组织,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政府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桥梁和纽带。目前,治保会的职责任务、工作制度及领导关系等是依据公安部1952年颁布、1980年重新修订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一直以来,治保会在宣传教育群众、组织发动群防群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基层社会稳定、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犯罪,确保一方平安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新形势下,必须确保治保会这一群众性治安组织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使其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使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群众力量。
一、重新认识加强治保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治保会建设是巩固社会治安前沿阵地的客观需要。首先,治保会具有牢固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社治安保卫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公安部于1980年重新公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对治保会的性质、任务、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可见,治保会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其次,治保会从建国之初开始创立,经过几十年的历史检验,证明其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特有作用。再次,治保会在长期的治保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群防群治的先进经验,丰富了综治部门组织发动群众参与治安防范的理论体系,是值得依靠、必须依靠的社会力量。在当前治安局势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安更需要依托治保会这种既有法律地位,又有群众基础的群众治安组织去维护。
(二)加强治保会建设是做好新时期维稳工作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以及广大群众个人意识的不断增强,无论在基层社区还是在农村都出现了许多的矛盾纠纷,对这些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累计发酵,影响一个地区的稳定,影响该地区农村基层政权的执政形象和执政能力,进而影响到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像这种“自乱、内乱”的情况已经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出现了。而要想把这些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解决在最基层,有一个非常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农村、社区的最基层有一支可靠的力量积极主动地承担这项任务。通过我区探索的治保会试点经验分析,如果对治保会选好人员、加强培训,就可以成为这样一支力量。治保干部尽心尽力是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农村治保干部本身也是村民,和上访人员都沾亲带故,这样一种特殊身份,再加上对上访人员情况知根知底,在化解矛盾纠纷时,会起到加分的效果,才能够切切实实地维护一方安全稳定。
(三)加强治保会建设是基层政权维护稳定的重要保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是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治保会是协助其做好稳定工作的重要助手,在基层维护稳定中具有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向公安机关报告和提供线索是治保会的主要职能,一旦确定了治保干部,落实了经费补贴和奖励机制,他们就有了积极性,“在其位、谋其政”,加上公安机关的专门指导,治安干部发现、提供违法线索的能力和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能力就会得到提高;第二,治保干部就住在村里,人熟、地熟、情况熟,具有及时发现线索的客观条件,这就会形成一个非常可靠的最基层情报网。因此,做为地方党委政府,要想在当前愈加严峻的治安形势面前,确保对辖区治安不失控,不仅要依靠公安派出所的有限力量,也应当想方设法在各村建立起一支可以信赖的治保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