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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的适用原则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0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巴洪霞
  所谓“三金”,即:违约金、定金、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一、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请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不能同时请求
  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三、定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因一个是惩罚性的,一个是补偿性的,因此两个可以同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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