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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公证的遗嘱是否可以变更?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吕迪
  问:
  我父亲今年已经70多岁,我母亲去世后,父亲立下遗嘱:由我哥哥抚养照顾父亲的晚年生活,父亲将自己的财产以及每月工资均交给哥哥,我嫂子还对该份遗嘱进行了公证。
  2011年初,我父亲脑血栓病复发后,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顾,哥哥两口子却以农活忙为由将父亲送往我家。我对父亲照顾无微不至,后来,父亲经与我商量,打算长期住在我家,并想更改遗嘱。请问这法律上允许吗?
  答:
  尽管公证遗嘱是经正规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成立的,但遗嘱毕竟是法律赋予立遗嘱人的民事权利。那么,只要立遗嘱还健在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有自主权对遗嘱进行更改或撤销。依据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采取下列3种形式变更遗嘱。一是带上原来经公证的遗嘱原件,到公证部门申请撤销;二是重新再立一份遗嘱,将财产重新进行分配处置,并进行公证;三是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处分属于你自己的财产,重新由他人保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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