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在一家湖北的公司担任销售员,但在北京上班,劳动合同上也写明了我的工作地点是北京,我与企业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企业在其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我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想到法院起诉,但我住在北京,距离湖北太远了,请问,我必须要到湖北起诉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不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