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施行8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家庭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专业家事审判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梳理涉家暴案件中当事人常问常见的10个法律问题,以“群众来问,法官回答”的方式为大家解读,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第六问:因家暴第一次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离婚,这婚还能离吗?
在法庭上他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我们的感情还能够修复,让法官再给他一次机会。他还当面对我下跪,痛哭着想挽留我,并表态以后绝不再打我了。虽然我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我坚决想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为了及时高效保护家暴受害人维权,《规定》第十一条把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的法定情形,从而扩大适用范围,及时助力受害人维权。
第七问:离婚诉讼中,施暴方能直接抚养孩子吗?
我是一个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每次他喝酒回来,都当着孩子的面,辱骂我、对我进行拳打脚踢。我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我担心会不会因为他经济条件比我好,我会无法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答: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了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旦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一般均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第八问: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施暴方有没有相应的惩罚?
我听说离婚诉讼分财产,就是一人一半。但是他对我进行家暴,我要求在财产分割比例上予以多分,能得到支持吗?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第九问:家暴让我身心受伤,我能得到赔偿吗?
我在网上看了法院的普法文章了解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的,那么不提离婚,能否对家暴带来的损害单独提出赔偿?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离婚诉讼中,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请求权专属于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身体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产生对外产生负债等。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需要提示的是,男女双方若是协议离婚的,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除非无过错一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第十问:家暴带来的心理创伤如何修复?
我起诉离婚了,但家暴让我对两性关系产生畏惧,谁能告诉我该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
答:家暴发生后,虽然身体上的伤害会随时间逐渐恢复,但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往往难以修复。为此,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在审理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中,开辟“家立方”家庭司法保护新模式,与北京市妇联签署《在家事审判中注重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家事审判工作联动机制,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在个案审理中可依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妇联干部、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介入疏导,缓解受害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创伤,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更多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