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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司法“反家暴”常见问题十问十答之第一篇,勇敢向家暴说“不”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吴扬新
  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施行8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家庭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专业家事审判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梳理涉家暴案件中当事人常问常见的10个法律问题,以“群众来问,法官回答”的方式为大家解读,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第一问:什么是《反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有人说夫妻间吵架、互相推搡、拉扯就是家暴;有人说孩子不听话被父母打了也是家暴,那么如何准确识别《反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虽然形式上表现多样,但核心是施暴人试图通过家暴行为对受害人进行控制。严重的家庭冲突虽可能引发侵权相关法律问题,但并非都属于《反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在明确规定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同时,使用了一个“等”字,给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界定家庭暴力留下司法适用空间。
  在适用范围上,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第二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举证要达到什么程度?
  我们结婚五年了经常吵架,一言不合他就随手抄起东西砸向我。那天我们在家吃晚饭,因为琐事争吵起来,他拿起桌上的热汤向我泼来,我的手臂被烫伤起了水泡。我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他却说这都是你自己不小心烫伤的。我该怎么举证?
  答: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防范暴力升级转变为恶性刑事案件。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保护以及能够快速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家暴侵害的功能,《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在事实审查上,法官会结合日常经验和生活常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事实是否存在较大可能性,是否具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证明标准无需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只需达到“存在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法院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定》第六条同时列举了十一种证据形式为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行为指引。具体为: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三问:离婚诉讼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等同于已对家暴事实进行认定?
  我们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了,他总是给我打电话、发微信威胁我,我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在我起诉离婚,仅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他构成家暴?我还需要再提交其他证据吗?
  答:为了给受害人提供一道法律上的“隔离墙”,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律程序上不依托于其他诉讼程序而具有独立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基于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和快速及时的程序设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远低于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明标准,且实践中一部分保护令是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作出,故在离婚诉讼中,仅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等同于可以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规定》第九条规定,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四问:特殊主体遭遇家暴,谁能帮助他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收集证据?
  我因下肢瘫痪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间久了我的配偶嫌弃我拖累他,常常辱骂我,还不给我吃饭,我该向谁求助?
  答:一些涉家暴因素的家事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受害人通常为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导致案件具有伦理性、隐蔽性等特点。现实中,因年老、年幼、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胁恐吓等原因,受害人不敢或不能亲自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充分保护特殊群体能够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反家暴法》规定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和主体范围。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规定》对代为申请的主体进行了扩充,特别明确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当事人意愿,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可以代为申请。至此在法律上充分整合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合力联动保障弱势群体及时有效维权。在证据收集方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还可依职权对特定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与探知,推动解决家暴举证难问题。
  第五问:法律对被申请人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如何惩治?
  今天我收到了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上面明确写着责令他迁出我的住所。但我还是很担心,要是他不履行裁定,一直不走怎么办?
  答:目前,由于部分受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够了解,难免会对保护令作出后的法律效果产生多种担心。为了消除受害人的顾虑,鼓励受害人勇敢向家暴说不,人民法院在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与惩治方面有如下措施:
  1.多主体协助,共同共责助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反家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还会根据个案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机构送达。在保护令有效期内,法院会与上述相关协助主体就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回访和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线索,避免暴力再次发生和升级为恶性事件。
  2.多层次释明,督促被申请人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明确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如果施暴方在保护令的保护期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存在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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