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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共享单车押金的那些坑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26]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张飒

  新闻背景

  最近,共享单车再度因押金难退问题受到关注。不少用户投诉称,交押金时不小心误购了年卡,而年卡一旦购买成功就无法退卡或退款,且退余额程序繁琐等。那么,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交钱容易退费难”这种情形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退还押金属履行合同义务

  运营单车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单车平台)一般制定了“用户需支付押金,才能使用平台单车服务”的规则,不同平台的押金数额有所不同,甚至同一单车平台的新老用户所需交纳的押金数额也可能不同。

  目前,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部分单车平台选择与支付宝合作,对开启芝麻信用服务的用户采取免押金服务,但多数平台仍需要在用户用车时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那么,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押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至对方处,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否则可在预先支付的押金中扣除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的情况下,押金应当予以退还。

  关于押金,常见于租赁合同中,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如日常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会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押金,在租赁期限届满、解除等情形下,除承租人存在故意或因不当使用而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退还收取的押金。而这与单车平台收取用户的押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

  单车平台与用户成立租赁合同关系,若合同中约定了押金条款,即用户如使用单车,则负有向该平台交付指定数额押金的合同义务,不再使用时可主张退还押金。除用户存在故意或者因不当使用造成单车损坏等情形外,单车平台负有无条件退还押金的义务,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即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单车平台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同时应当及时退还,否则还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可能被申请撤销

  有用户反映,在某单车平台交纳押金页面中,提示有“×元红包年卡免押”活动,并标注“365天免押金免费骑”,但点击交款后发现,本以为可退还的押金变成了不可退的年卡,这种情形应如何认定呢?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关于年卡在支付成功后能否退费的问题,是消费者在购买时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一内容并未被单车平台以显著方式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中有关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在单车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导致用户未注意到年卡不能退这项内容时,用户可申请撤销该条款,根据具体情形,要求单车平台退卡并履行相应的退款义务。

  另外,针对单车平台宣传的“365天免押金免费骑”,则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因为参加该活动的消费者需要事先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购买年卡的对价,但根据规则,用户享受年卡服务期间,每日骑行次数和时间均有限制,超过规定次数、时间的仍要正常计费。而单车平台使用这样的宣传用语,会让消费者陷入既能免押金,又能无条件免费用车的错误认识,从而被误导消费。

  退余额收集个人信息可能违背必要原则

  有用户反映,用车后,退押金余款流程较为繁琐,有的需要发送邮件至指定邮箱,有的还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而上述信息在用户注册使用单车平台、交纳押金和充值时并未被要求提供。

  公民姓名、身份证号以及通信联络方式都属于个人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单车平台作为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秉持必要原则,为消费者办理退余额服务时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可能违背必要原则,更为消费者信息泄露带来隐患。

  针对共享单车的押金、余额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单车平台应充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有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同时规范自身的经营、宣传行为,充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要擦亮眼睛,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必要时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