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胡某闯红灯过马路,与行驶中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胡某因此获刑,并承担巨额赔偿。行人胡某是闯红灯时被撞的,明显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理应为这起交通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时下,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已经成了一些市民的一种生活习惯。特别是,由行人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见,治理行人闯红灯,从小处讲,是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从大处讲,是制止行人违法,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严厉禁止行人闯红灯”等纳入了规范范围,使治理行人闯红灯有法可依。
问题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先后将醉驾、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对于行人闯红灯,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行人在闯红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结果的,但依然放任自己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可见,行人闯红灯被撞获刑,是一堂生动的交通法规课。换言之,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应成为交警部门查处行人交通违法的实践标本。比如,对于行人闯红灯,即便是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也要对行人实施行政处罚,情节轻微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者,实施行政拘留;对于行人因闯红灯被机动车撞了,无论后果如何,均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行人因闯红灯而引发的撞死撞伤他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