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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做服务型专家型创新型法官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忠

  坚持为群众说话、会说群众话、让群众说话,争做服务型法官;坚持多学、多思、多写,争做专家型法官;坚持有职业理想、有问题意识、有担当精神,争做创新型法官。

  当前,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作为司法队伍中的法官群体更应当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争当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法官,甘做努力奔跑的追梦人。

  坚持“三话”,争做服务型法官。法官绝非冰冷的法律适用者,应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法官”成为更为温暖的词汇。为群众说话,心系群众。在成文法系下,受语言文字、认识能力的限制,法律漏洞是难免的,法官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平衡,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情怀是我们必须考量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心系群众,要站在法律是人民意志集中体现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另一方面,我们要掌握正确的法律解释理论,当法律的滞后性不能适应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时,应综合运用立法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力争把纠纷纳入到公正的司法审判中去。会说群众话,深入群众。实践工作中,当群众对法官工作提出质疑时,大多数法官往往习惯于搬出各种法条甚至法学界的各种学说照本宣科,这种答疑的结果往往是绝大多数群众不满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合格的法官应当在诉讼活动中,结合心理学、历史学等学科知识,用群众熟悉的生活元素通过打比方、举例子的方式来阐释法律背后的正义,使司法活动的过程、结果充满亲和力。让群众说话,沟通群众。法官的工作在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在双方的各抒己见中找到问题的法律解决之道,进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要让法庭切实成为群众“有话有处说,有理有处讲”的地方。我们要做好立案工作,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立案、开庭;强化诉讼程序权利,在庭审中,不得随意打断、禁止当事人发言;完善干群联系渠道,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与当事人加强互动,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

  坚持“三多”,争做专家型法官。法官是社会的中坚力量,是社会的栋梁,应当有很高的业务素养和能力。多学是基础。“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人的聪明才智只能在不断地学习积累中才能得以增长。作为一名法官,要多学习政治理论,及时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坚持审判工作为政治发展和稳定服务。要多学习业务知识,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提高自身的司法本领。要学习心理学、历史学等学科知识,扩展自己的知识视野。多思是关键。学而不思则罔。一味读书而不思考,就不能将书本的知识用于实践中,甚至会陷入迷茫。作为居中裁判者,法官应对案件做出全面的思考,正确适用法律,并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即法官做出的每一个判断都应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推理过程。多写是途径。“生产”一份优秀的文书,需要法官明确归纳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精确阐释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正确演绎法律的逻辑推理,字斟句酌也就成为必然。巴甫连柯有一句名言:“作家是用手思索的”。他认为只有不断地写,才能领悟语言。法官可以从办案笔记、信息宣传稿件、案件分析等材料写作做起,这既能展示法院干警的形象,又能锻炼文字写作能力。要多写调研文章。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优秀法官不仅仅是业务审判能手,更是理论调研骨干,其应当具备将自己的办案经验、对疑难问题的理解等内容上升为理论能力。

  坚持“三有”,争做创新型法官。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言道:“如果我们(法官)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待在一个地方,法律将会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作为一名法官也应该与时俱进,具有创新精神。要有职业理想。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常常遇到带有负面情绪的当事人,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应当坚定职业信念,把做法官当作自己的理想,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吃得了苦中苦,耐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寂寞,忍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误解,做好“燃灯者”。要有问题意识。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需要法官从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双方辩论中,发现隐藏在表象下的问题,进而以情理法结合的方法,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促使案结事了。要有担当精神。法官要有敢于裁判的担当,对于人情案、关系案以及当事人动辄就以上访相要挟的案件,勇于坚持原则,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能调则调,不能调则判。要有面对质疑的担当。对于利用媒体恶意炒作的当事人,需有勇气面对质疑并耐心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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