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经济持续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便捷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日常生活中。那么怎样才能避免借贷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呢?今天,就和小编一起听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怎么说。
【案例一】
邹某与邹某某系父子关系,邹某某与其妻王某因购买小汽车自用,向邹某借款5万元,并写下借条,承诺6个月内偿还该借款。借款到期后,邹某某与王某拒绝还款,并称购买小汽车后多次载邹某前往医院就诊,属于共同使用。邹某遂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邹某某与王某依约,向邹某偿还借款5万元整。
【法官释法】
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案例二】
孙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孙某称王某于2017年底向其借款,因双方关系亲密,孙某未要求王某出具借条,便向其通过银行汇款人民币1万元,后多次催要均未还款,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除汇款单外再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而王某辩称该汇款为帮助孙某代购化妆品的货款,并出示了代购聊天记录,购物刷卡单和包裹邮寄单。法院经审理,驳回孙某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并据此提供证据的,因汇款款项性质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史某与林某系朋友关系,史某因生意周转向林某借款,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年息24%。林某交付借款时扣除了1万元利息,实际交付借款9万元。后史某无力还款,林某将史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本金10万元,并依约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本金数额为9万元。
【法官释法】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的真实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应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