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溜门撬锁方式入户盗窃,虽未能窃得财物但仍要被判处刑罚。近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32岁的贺某不谋正当职业,靠溜门撬锁盗窃财物为生,并且两次因入户盗窃被判刑。2018年8月,距上一次盗窃刑满释放不过半年,贺某又乘火车来到北京,在门头沟某小区再次故伎重演,以溜门撬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财物,却不想事主正好回家将贺某堵在屋里。后民警将贺某现场抓获。经法院审判被判处上述刑罚。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贺某未能窃得财物,但贺某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认定为“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示,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严重危及了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所以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价值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