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以案说法

一时冲动持刀行凶,致人重伤难逃法网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2]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人际交往中,冲突时有发生,面对冲突的态度不同,化解冲突的方式也就不同,带来的结局也大不相同。如果双方都能及时抑制自己内心的负面情绪,及时让自己在情绪的漩涡中冷静下来,也许就能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案情回顾

  赵先生是一家餐馆的老板,这天正忙着,突然一男子走入店中,称之前在该饭馆吃饭后支付的饭钱被算错了。该男子是上午来饭店用餐的一位顾客——陈某,在和朋友用餐结束返回家后发现饭馆多结算了其饭钱,导致其多支付了几十块钱,于是特意到饭馆来找到老板,要一个“公道”。

  赵先生一边说着“不可能结错饭钱”,一边为陈某重新核算费用,发现确实为其多算了将近五十元钱,便答应将多结算的钱退还给陈某。可陈某这时却因为这一“小插曲”心头火起,言语中也愈多抱怨之辞:“我从昌平大老远过来到你这吃饭,你整的这是什么事?”。

  原本已经答应退还钱款的赵老板被对方不依不饶的态度激怒,扬言如果陈某再吵闹,便不予退还钱财。两人你一言,我一语,最终,陈某愤怒的情绪喷涌而出,将所有理智淹没——他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了老板——赵先生。

  店里的伙计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连忙抢走陈某手中行凶的水果刀。被夺走刀具的陈某眼见对面人多势众,便慌不择路地逃跑了。

  最终,经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经审查,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持刀捅被害人胸腹部两下,致被害人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在生活中,我们时常因琐事同他人发生或大或小的争执。遇到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能及时冷静下来,反而因愤怒的情绪让我们的行为变得更糟糕。将情绪引入正确的渠道、用理智驾驭情感,是我们一生都要学习并坚持的课题。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