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生者通过祭奠行为向逝去亲人表达悼念、寄托哀思。当与家人出现沟通问题影响祭奠权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给予了公正的判决。
案情回顾
刘父与刘母系原配夫妻,双方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刘甲、长女刘乙、次女刘丙、小女刘丁。刘父于2021年5月去世,骨灰存放在殡仪馆,刘乙、刘丙主张刘母、刘甲、刘丁在其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将父亲骨灰从殡仪馆取走,刘乙、刘丙曾多次与刘甲等三人沟通,但对方拒绝告知父亲落葬地点,以至于刘乙、刘丙二人无法祭奠父亲。
刘甲、刘丁认可取走骨灰,并解释不将父亲安葬信息告诉刘乙、刘丙,系基于刘母的意愿,且刘乙、刘丙二人先前对父母疏于关心照料。经法庭询问,刘甲、刘丁、刘母确认刘父生前并无不告知某些子女落葬信息的相关遗愿。
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刘父生前并无拒绝告知某些子女落葬信息的相关遗愿。刘乙、刘丙作为刘父之女,在刘父去世后,与刘甲、刘丁及刘母均平等享有对刘父祭奠的权利。双方行使祭奠权,应相互体谅,协商解决,不应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刘甲、刘丁、刘母理应将刘父安葬地点告知刘乙、刘丙。现刘甲、刘丁、刘母在未告知刘乙、刘丙的情况下将刘父骨灰从殡仪馆取走并安葬,且拒绝告知刘父的安葬地点,已经侵犯了刘乙、刘丙的祭奠权。
虽然刘甲、刘丁、刘母辩称刘乙、刘丙对父母缺少关心照料,但这不能成为侵犯祭奠权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刘乙、刘丙要求刘甲、刘丁、刘母告知刘父安葬地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祭奠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一系列具体人格权,同时兜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一般人格权。人格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对绝对权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我国法律虽然未明文规定祭奠权,但祭奠逝世亲人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攸关逝者近亲属的人格尊严,故祭奠权具有一般人格权性质,司法实践中将其归入一般人格权领域进行保护。祭奠权的表现形式十分丰富,既包括对逝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相关丧葬事项的决定权、对逝者进行悼念的权利等,同时还包括通知逝者近亲属死亡事实的义务、对遗体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妨害近亲属祭奠的义务等。
该案中,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告知父亲安葬地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