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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出差”为由变更工作地点,法院:工作地点与出差并非同一个概念

本站发表时间:[2025-04-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李卉
  公司假借出差名义,将员工派往外地工作,员工不服从出差安排,竟被单位辞退,公司是否违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近期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明确了工作地点与出差并非同一个概念。
  基本案情
  C女士于2017年入职某机床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工作地点在北京市。2023年2月,某机床公司以京外项目招聘工作需要,C女士人力资源经验丰富为由,派遣C女士前往京外项目部出差,并要求其将北京总部工作进行交接。C女士表示愿意出差,但是不能常驻京外项目,并询问公司出差的期限。然而某机床公司并未向其明确出差的起止时间及具体工作任务。C女士认为某机床公司实际上是变更其工作地点,故拒绝前往该京外项目。某机床公司则认为C女士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合法合理的工作分配、指示、安排,或拒绝履行本职工作,后又因诸多其他事由,于2023年5月将C女士辞退。
  收到解除通知后,C女士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机床公司支付C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机床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举证证明。劳动合同约定C女士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某机床公司通知C女士前往京外项目但未告知明确返京时间,其所从事的人事专员岗位也并非需要经常出勤的外勤岗位,故所谓安排出差实质是调整了C女士的工作地点。两地地域跨度较大,C女士对工作地点的变更没有明确预期。
  该变更会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利及生活成本增加的影响。同时根据出差派遣通知内容可知某机床公司具有网上远程办公条件,其公司京外项目部亦聘用有专职人力专员从事招聘工作,如其公司所述,北京市总部仅有C女士一名人力专员,那么在总经理及人力总监均前往京外从事招聘工作的情况下,其公司再将唯一的人事专员C女士派至该京外项目部显然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某机床公司以C女士上述行为构成连续三次不执行上级合法合理的工作分配、指示、安排的违纪情形缺乏事实依据,并判决某机床公司支付C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
  工作地点与出差并非同一个概念,工作地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场所,具有相对固定性、稳定性、长期性,而出差是工作安排,则具有非固定性、临时性、短期性。
  同时区分两者的界限还取决于劳动者工作岗位性质,比如劳动者属于销售一类的外勤岗位,本身出差较为频繁,则也不代表就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
  而本案中,根据劳动者自入职以来的工作方式可知其工作岗位并非传统外勤岗位,某机床公司安排劳动者"出差"京外项目且未明确告知"出差"期间、薪酬待遇、差旅费用等事项,实质上属于调整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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