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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二手摩托与卖家描述不符 买家起诉要求退车退款获法院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25-04-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程洁玲 王璐瑶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审理了一桩案件,案件中买方通过二手平台购买的摩托车与卖家描述不符,多次要求退车退款,却遭卖家几番推诿。买家起诉之后,诉请获法院支持。
  买方张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到卖方郭某发布的二手摩托信息,遂与其联系购买摩托。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郭某保证该二手摩托发动机无大修、车辆无二次焊接,并承诺如有上述情况,退还车辆总款。张某向郭某支付约12万元后成功购得该摩托,并花费2000余元将车辆运至其住处。
  但后续张某在检修过程中发现,该二手摩托在购买前存在三次保险理赔记录,车架存在二次焊接喷漆。张某花费7000余元修理车辆,但仍无法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张某与郭某多次沟通协商退车等相关事宜,郭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解决。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并要求郭某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其损失。同时张某表示,如郭某退款,其随时可以退还车辆。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郭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买卖协议,郭某在协议中承诺该二手摩托"发动机无大修、车架无二次焊接",但张某后续发现摩托出过事故并有多处修理及相关保险理赔的情况,郭某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某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于法有据,法院确认该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郭某之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张某已向郭某支付购车款约12万元,其有权要求郭某予以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因郭某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张某也有权要求郭某赔偿其实际发生的损失,其请求郭某赔偿其支出的运输费及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并判决郭某向张某返还购车款约1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判决郭某向张某赔偿运输费2000余元及维修费7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网络二手交易中,对于二手商品的新旧成色、瑕疵程度高度依赖卖家描述,商品质量问题极易引发纠纷。在购买二手商品之前,买方要充分与卖家进行沟通,通过图片、视频等方式了解商品真实信息;对商品的核心质量问题进行沟通时务必留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卖方也应当遵守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实披露商品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故意回避商品存在的瑕疵和缺陷,发生纠纷时积极与买方沟通处理。相关平台应加强监管,明确交易规则,规范商品信息,加强交易保障,及时介入售后纠纷处理,创造安全、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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