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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45万天价打赏案终审 法院:平台退还24万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5-04-1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王远哲 曹恒硕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高额打赏消费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未成年人造成的这起45万天价打赏案,平台家长各自担责。
  17岁的小刘是某娱乐类网络直播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其账户绑定支付的银行卡实际属于其父亲。一年时间里,小刘通过该账户累计充值超45万元,用于在平台上打赏主播。最初,平台在发现小刘的异常消费后曾对其账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停止了该账户的充值和打赏权限。但随后,小刘冒充监护人与平台客服电话沟通,平台仅凭电话确认便解除全部限制措施,导致后续大额充值消费的发生。
  小刘的监护人发现异常消费记录后,坚决否认这一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项。平台则辩称,小刘的消费行为属于自主交易,且平台已履行了合理的审核和监管义务,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未经监护人事前同意,事后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交易行为无效。同时认定该平台审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而应承担责任;小刘沉迷打赏,甚至冒充监护人与平台客服沟通解除消费限制,存在一定过错;小刘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财产管理不当,未有效监督孩子的消费行为,也有一定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平台退还小刘24万元。
  面对一审判决,小刘与平台均表示不服并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综合考量了交易流水、账号实名信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后,确认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北京四中院认为平台审核措施存在严重疏漏,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平台虽采取过消费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审核方式过于简单,仅依赖电话确认,并未采用更严格的身份核实手段,导致未成年人得以规避限制,继续高额消费。同时,小刘本人及监护人均负有相应责任。小刘长期沉迷打赏,并通过欺骗手段规避平台限制,监护人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因此退款责任应由各方合理分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小刘和平台分别所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同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等服务中的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金额,并禁止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责任分配原则:行为人应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补偿;各方过错需按比例承担损失。本案以各方的“过错比例”为基础分担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样既强调平台应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也要求监护人重视其自身应负的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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