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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门窗“张冠李戴”被消费者起诉 商家与平台“退一赔三”

本站发表时间:[2025-05-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者交付错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基于“先行赔付”条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12日,张某在甲公司开设于一家购物中心的门店购买A品牌门窗,通过购物中心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某APP与甲公司签署《订货单》和《商品销售合同》,约定以42758元价格购买A品牌门窗。合同明确约定了品牌、型号和价格,款项也通过卖场的统一收银系统支付。当天,张某通过某APP交纳了全额款项,甲公司向张某出具《交款凭证》,载明货物为A品牌门窗。
  然而,门窗安装完成后,张某发现新装的门窗上竟贴着B品牌的标签——这与他当初订购的产品明显不符!面对张某质疑,商家解释称是“业务员下单时把图纸点错了,把品牌弄错了”,并声称B品牌门窗品质更好、价格更高,B品牌是中高端品牌,反而A品牌是中低端品牌,如果是以次充好,商家会把B品牌的包装膜撕掉或者贴上别的品牌,验收完不会还贴着B品牌的包装,因而商家不存在欺诈。但张某无法接受:从下单到安装的整个过程,商家为何从未主动说明?更让他不满的是,卖场作为交易平台却以其“仅是代收款方”为由推卸责任。协商无果后,张某将门窗商家和卖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连带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并拆除安装错误的产品。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错误是否构成欺诈,需结合欺诈构成要件及交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甲公司是专营定制门窗安装的市场经营者,在销售合同、交款凭证、设计图及定制清单载明的均为A品牌门窗情况下,安装交付的门窗明确与合同约定不符,结合双方交易方式及过程分析,交易存在合同签署、门窗定制、制作、安装系列行为,甲公司无证据证实其均按约定履行义务,其发货清单所载内容与此前的《订货单》、定制清单内容并不相符,其亦未证实及时向原告披露或告知了有关事实,甲公司所主张的“下单错误”以及“所交付的是价格更贵的B品牌”均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对甲公司主张不存在欺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购物中心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先行赔付”的单方承诺构成债务加入行为,即在其商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先行予以赔偿,相关条款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故其应当按照承诺内容对商户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货款4275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28274元;被告某购物中心对甲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将已安装的B品牌门窗予以拆除。宣判后,被告甲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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