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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 | 以标杆性判决平衡“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为AI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本站发表时间:[2026-06-05]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法治日报》2026年6月4日报道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AI艺人库”“虚拟数字人”“AI复活”等进入公众视野。AI“克隆”名人声音带货、利用虚拟数字人形象进行商业运营、未经许可创设名人形象的AI虚拟陪伴者……这些“炫酷”应用的背后,隐藏着人格权侵害、著作权侵权、数据安全等法律风险。
  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多起涉生成式AI侵权案件,以标杆性判决平衡“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为行业合规发展提供具体指引,为AI时代的权益保护划定清晰边界。
  声音权益应受到保护
  2024年,知名教育专家李某某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在网络平台截取其公开演讲视频,配上与本人高度近似的AI合成声音推销图书,致消费者误以为是其代言。李某某以侵犯肖像权和声音权为由提起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AI合成声音与李某某音色、语调高度一致,结合其知名度,一般公众足以将该声音与其建立对应联系。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和合成声音,构成双重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万元。该案已生效并主动履行。
  “利用AI深度合成的声音,只要能识别特定自然人,即受声音权益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庭长颜君认为,AI发展不能以牺牲人格权为代价。同时,商家作为委托方和获益者,对推广内容负有合理审核义务,未尽义务需与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颜君认为,从法律风险看,AI深度伪造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还可能引发虚假信息传播、商业欺诈等风险。“企业获取名人声音授权,是规避监管风险的必要举措。”颜君说。
  复刻真人有法律风险
  2024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聚某公司和元某公司联合制作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形象甲拥有超440万粉丝,之后两家公司发现,离职员工孙某某在CG模型网擅自售卖上述模型,后孙某某被诉。
  法院认定,虚拟数字人形象体现了创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形象设计的独特美学选择,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孙某某擅自售卖模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1.5万元。
  “此案的审理明确了具备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可被认定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对AIGC新型客体权利属性界定具有参考意义。在法律风险方面,虚拟数字人高度复刻真人面容、声音,还可能引发人格权侵害、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颜君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不能以技术中立免责
  在某AI陪伴软件案中,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手机记账软件允许用户自行创设“AI陪伴者”,并可以设置名称、头像甚至虚拟人物关系。知名公众人物何某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人物,用户上传其肖像图片,某科技公司通过算法将这一陪伴人物进行推荐,并向用户推送“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话”,营造真实互动体验。何某发现后,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2021年8月,此案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某科技公司的产品设计和算法应用鼓励、组织了涉案虚拟形象的创设,不再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而应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何某姓名、肖像,构成对其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设置虚拟身份关系,易让用户产生与真人互动的情感体验,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益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孙铭溪认为,本案的审理确立了两项规则,一是自然人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擅自创设使用构成侵权;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实质参与侵权内容生成,应按内容服务提供者担责。“《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将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等作为服务目标,要求提供者具备情感边界引导、心理健康保护等安全能力。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逃避责任,必须在产品设计之初嵌入伦理审查机制。”孙铭溪说。
  孙铭溪认为,AI数字人新业态发展迅速,但技术创新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从声音人格权保护,到虚拟形象著作权认定,再到平台算法侵权责任界定,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典型案例裁判,在鼓励创新与保护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为AI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陆续落地,AI数字人领域将迎来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理念,坚守人的基本权利保护这一底线。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