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其基本形式是:法院召集一定比例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组成陪审团,审理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纠纷。这一独特的陪审团形式的产生与中世纪英国的犹太政策有着直接的关联,本质上却是英王的经济利益和财产私有制碰撞的结果,是英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诺曼人入侵前,英国的犹太居民区很小。征服者威廉的铁骑踏入这片土地后,欧陆犹太人大量涌入英国。但是由于肤色和语言的不同,犹太人被英国人视为种族、宗教和文化的异类。当时几乎所有的英国贸易都不向犹太人开放,犹太人无法通过自由买卖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只能通过租借财产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英王时常对整个犹太社区枉加罪刑,并苛以高额罚金,变相掠夺犹太人的财富。为了满足英王的胃口,犹太人甚至要毫无保留的拿出积蓄的资本,即便他们拥有再多的财产,迟早都是英王的囊中之物,因此英王对犹太人的财产有着密切的经济利益。
犹太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一般由犹太审判组织处理,争议的财产无论判归何者,最终将会继续属于犹太人,因此国王对此类案件本身并没有什么经济利益上的风险。而当犹太人和英国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国王就没有这么省心了。一旦英国人胜诉,本应属于犹太人(进而属于英王)的财产就变成了英国人的私有财产,英王就丧失了控制权。于是,当犹太人和英国人发生财产纠纷,英王就必须最大限度的保障犹太人的利益,避免因歧视犹太人而产生不公,混合陪审团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1190年,发生了反对犹太人的大暴动,国王查理一世为了保护最终属于英王的犹太人财产,颁布法律赋予犹太人享有要求混合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权利,当犹太人和英国人之间发生纠纷,陪审团中必须有半数犹太陪审员。1210年,约翰一世在自由宪章中再次肯定了这个权利。
13世纪,反犹太主义情绪高涨。早在1210年,英国就要求犹太男人必须佩戴徽章,此后对犹太人的限制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1290年夏,英国终于驱逐了所有的犹太人,但是混合陪审团制度的地位却没有动摇。
犹太人这一顶级商业阶层被迫离去后,意大利、德国商人陆续成为英王的重要经济来源,当然他们在贸易往来中的自由地位是犹太人不可比拟的。这些精明能干的商人对英国经济的发展和英国王权的巩固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英国出口羊毛和低级布匹,同这些外国商人交换酒、木材、鱼、上等不料、香料和珠宝。英王给予外国商人某种商品,如,羊毛的垄断权,鼓励他们贷款、进出口商品。同时,国王对外国商人征收高额关税,外国商人在英国市场上销售货物,这些增加的税收最终就转移到英国本土人的身上,从而拓宽了英王聚敛财富的途径。英王从发展外贸上获得的好处远远不止这些,“外国商人的竞争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尤其是羊毛的出口,对于政府来说一本万利;被查封的外国船只足以组成一支英国舰队。”
外国商人逐渐成为英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与此同时,英国需要完善法律以协调各方经济利益。为了体现对外国商人的平等保护,几经修改的商业法规定,除死刑案件外,外国商人享有要求混合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权利。陪审团成员中半数为英国人,半数为外国人,并尽可能保证陪审团中半数陪审员与该外国商人属于同一国籍。
1353年,主要食品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普通法权利。这部法律特别规定:涉及外国人的民事案件,陪审团中应当有半数外国商人。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商人,陪审团必须全部由外国商人组成。1345年,法律将当事人申请混合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权利扩大到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1414年,亨利五世统治期间,曾一度取消混合陪审团。作为无声的抗议,外国商人拒绝在英国经商,致使英国经济遭受重创。1429年,英国重新制定法规,再次肯定了所有外国人享有申请组建混合陪审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