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铜表法》时代,古罗马已确立遗嘱自由原则,遗嘱继承成为普遍的继承形式。家长虽可依遗嘱自由剥夺子女的继承权,但基于当时的风俗,家长还是会给未立为继承人的子女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以尽养育之责。
罗马法中的遗嘱最初以公开的方式做出。在公开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的权利,就会受到非议。
但到了共和国末期,随着私式遗嘱的出现,家长滥用遗嘱自由权的现象日趋严重。有些家父往往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部分子女,甚至留给情妇或与之无关的人,致使年幼子女无法得到养育。为此,裁判官设置了遗嘱逆伦诉制度,对不将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立为继承人的遗嘱,视为有悖善良风俗和人伦道义的行为,该诉讼又被称为“疏忽的遗嘱之诉”。
享有特留的继承人对违背人伦道义的遗嘱,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官撤销该遗嘱,以保护近亲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法官可推定该遗嘱为遗嘱人精神错乱之时所立,应属无效。遗嘱人的遗产仍由法定继承人分享。
提起此诉需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即须为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须无正当理由被剥夺继承;须遗嘱人未留给适当的遗产;须无其他救济手段。此诉的效力仅及于诉讼当事人,如果原告败诉,不但丧失特留份,而且会被没收一切遗嘱利益(如遗赠等)。如果原告胜诉,则涉及原告的那一部分遗嘱无效,其他未提起诉讼的继承人不能因此而得到利益。这一制度要求遗嘱人在以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其近亲继承人,以尽养老抚幼的义务,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对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的限制。
该制度是现代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的起源。继承法从本质上说应该属于财产法,由继承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而非身份法律关系,但这并不等于否认继承制度与身份的联系,特别是就法定继承人中的血亲而言,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天伦”关系。所谓天伦关系,就是天然存在,自然人无法选择、无法改变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维护,是人之本性,也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出发点,同时在某种意义上,它还是人所应承担的天然义务。
虽然,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关注以个人为中心的自由保护,但这种适当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不仅并未丧失其合理性,反而在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和谐的努力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对一些特殊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利益的维护,也会有助于遗嘱继承人现实的享有遗产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这样可能更有利于被继承人意志的实现,既体现了意思自治,又维护了公平,达到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