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参审制度现状
德国是实行参审制度的典型国家,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进行审理。目前审判组织共有三种,独任法官、三人合议庭和大合议庭,后两种形式中均有非职业法官的参与,只不过人数比例上有所区别而已。非专业法官的遴选程序相当的复杂,一般由基层议会选举或特别委员会任命各个城市或地区议会确定名单,最后由法官、公务员等组成的委员会决定非专业法官的数目。 在具体个案中,非专业法官的选派通过抽签决定,基层议会选举或特别委员会任命,非专业法官以个人身份参与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任期为四年。非专业法官与法官共同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相同的权限,共同负责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非专业法官在法庭上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作出裁决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是,非专业法官对事实认定不具有最终性,无论有罪还是无罪案件,当事人针对事实问题都可以上诉。另外,德国非专业法官还可以参与二审案件的审判,但对基于法律原因提起的上诉裁决的二审不能参与。
德国之所以实行参审制度,主要是民众对专业法官的不信任,他们认为非专业法官是最知道德国人民正确观念的唯一主体,由其参加审判才能够正确反映德国人民的权利感,通过非专业法官的参与确保司法独立于政府来保护德国人民的权利。从此意义上可以说,德国非职业法官的存留命运取决于是否需要监督职业法官。如果职业法官能够保持独立公正不站在检诉方一边共同对付犯罪人,那么非职业法官的存在就是多余的。
二、“人民”理念对德国陪审制度的影响
由国家司法机关之外的非专业人士参与刑事诉讼的陪审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参与原则。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把部分权力让渡给国家,让渡给政府,人民与国家之间形成契约关系。国家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人民所享有的权力通过国家得以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主权观念的加强,人们逐渐认识到人民意志的主体并非抽象意义上的人民整体,而是分散的一个个的具体个人,而对人民认识的转变也直接导致陪审制度的沉落起伏。
德国陪审制度的兴衰正是与人们对VOLK人民的理解分不开。对于“VOLK” 的解释有两种,一种为“形而上的人民”是指超越于个人的实体,如民族、民族精神、品格等,这个层面的理解更多的是在经验主义或政治意义上使用。秉持形而上的人民理念容易导致以人民的名义践踏个体的权利。在希特勒时期,人民的概念被大肆滥用,纳粹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把形而上学的人民愿望等同希特勒的个人意愿,希特勒成为人民意愿的最终阐释者,纳粹意识彻底切断了维系在形而上学的人民概念和真实的人民之间的纽带联系,它以奥妙的人民概念牺牲了个人的权利,用希特勒的意愿完全替换了人民的意愿,用一个无所不包的全能人民概念吞噬掉了个人,人民的权利完全被践踏,非专业法官负责表达德国人民的健康情感,作为形而上学的人民的代表的非专业法官使人民权利处于危险的境地而非保护使者。纳粹分子把人民概念从其经验之根拔出形而上学化,并将自己的政治目的填充了进去,导致个人权利和人民利益之间的区别蒸发不见。随着人民这个概念在法律中的有效运作,通过宣称这是一种个人的自由主义哲学的残存的反应,人民与个体之间的冲突被轻易解决。法官已经不再以尊重具体的当事人为使命,而是确保在人民和他们的法律之间不存在鸿沟。而因为政府代表了人民的意愿,个人不再拥有任何反对这个纳粹政府的权利。在“你什么都不是,你的人民才是一切”的口号下,非专业法官也无法发挥监督法官的作用,更难以维护个体的权利,甚至沦为纳粹分子践踏人们权利的工具。
相对于形而上的人民另一种理解即“凭经验观察的人民”,强调保护人民成员中每一个具体个体的权利。按此种理解就要求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陪审团通过确保司法独立于政府,将司法权从政府手中剥离出来,由专业法官和普通人民共享,以普通人民参与案件审判的形式保护人民的个人权利不受法官偏见和过于热心控诉犯罪的检察官的影响。个人的权利不再笼罩在空虚的“人民”阴影之下,获得了自己的独立地位,每个个人的权利得到保护才是对人民意志的最好诠释。
当前,德国官方已经承认了司法独立,不再宣称人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导致参审制度失去其历史根基,非专业法官参与审判几近流于形式,因此职业法官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扩张,非专业法官在审判中也越来越成为一种摆设。参审制度无法发挥监督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初始作用,在模糊了人民意志的今天,有不少学者呼吁限制非专业法官的参与,甚至废除此项制度。风雨飘摇的德国陪审制度难以明确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