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博览 > 纵横

我国古代的多种监察形式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监察之一:“民拿害民官吏”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称帝后十分重视对贪官污吏的惩治,他一方面颁布文书、诰谕,劝勉官吏廉洁,另一方面亲自编写、制定法律,利用法律严惩贪官污吏,树立典型案例警示其他文武百官要洁身自好。同时朱元璋还发动群众,让群众也参与到反贪治贪的运动中来。他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贪官污吏,建立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允许百姓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朱元璋在《明大诰•乡民除患第四九》律令中规定:“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民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合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挡。”朱元璋一方面鼓励人民加强对官吏的监督,允民拿害民官吏赴京,另一方面要求官吏“虽无文引”,关津也要放行,毋得阻挡,“其正官首领及一切人等,敢于阻挡者,其家当诛。”

  在朱元璋的号召下,常熟县陈寿六等三人把贪财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面奏,并因此获得重赏,在朱元璋的亲自过问下,因刁难途经淳化的嘉定县民郭玄二等绑缚害民弓兵赴京告诉,巡检何添观被砍脚戴重枷服刑,弓兵马德旺被枭首。朱元璋不仅要求民众对贪官污吏可以绑缚赴京治罪,而且对不为民便、不行仁政、为非枉法的害民官吏,亦可擒拿赴京:“所在有司所掌事务,本为民便,往往不行仁政,于差拨及一切词讼,卖富差贫,刑名有理做无理。诏书到日,今后有司官吏敢有如此,许群民或百十擒孥赴京。”明仁宗即位亦赋予民众对于贪官污吏、科敛害民官检举和告发权,然后由相关官吏进行拿问解京。

  民拿害民官吏不经地方,直接绑缚赴京面陈皇上,是一种非常诉讼。它一方面违反了大明法律关于户籍管理的规定,另一方面打破了正常的诉讼程序和审级管辖,超越了禁止越诉的规定。此外,它还打破了等级界限,使那些害民官吏颜面扫地。正是因为民拿害民官吏赴京治罪,严重损害了官吏的尊严,有伤大体,朱元璋死后其子就终结了这个制度,下诏对害民官吏许诸人首告,但须由所司拿问解京。

  监察之二:遣使巡察

  遣使巡察是我国古代一重要监察形式。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推行视察地方的制度,称“巡行”或“循行”,随着秦汉监察制度的建立,尤其是汉十三部刺史的派遣,遣使巡行成为中央监察地方的固定形式。遣使巡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论是定期巡行还是不定期巡行,监察官们都离不开基层吏民百姓的帮助或协助,换言之,遣使巡行是民众对国家行政事务及其官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一个重要渠道。

  首先从监察对象和内容来看,遣使巡行的对象是地方官吏的贪赃枉法、欺压百姓、行政不作为等违法乱纪行为。汉武帝在派遣剌史时制定了《剌史六条》,严格规定了剌吏的监察对象是强宗豪右、郡守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及其子弟,监察的内容涉及以强凌弱、侵渔百姓、不奉诏书、违背典制、不遵法纪、滥杀无辜、为所欲为等行为。唐朝进一步扩大了巡行监察对象的范围和内容,其《巡察六条》将地方官不论大小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内容涉及官吏的品德、政绩、贪污违法等。由于监察的内容涉及到百姓的自身利益,且监察官巡行可以帮助百姓解决问题,保护其利益,因此,百姓特别是受侵害的百姓都会利用监察官巡行的机会拦车(马)告状,积极参与到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之中。

  再从监察的方法来看,巡行监察的方式主要有:接受检举揭发与控告。吏民的检举、揭发与控告是监察机关监督百官的重要手段,也是监察官获取官吏不法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监察官在巡行时,吏民通过拦车(马)喊冤、投书揭发或告密、或击鼓申诉等方式,向监察官反映情况。

  另外,调查一般是监察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经吏民百姓检举揭发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一定的立案程序后,进行调查落实。汉朝监察御史翟方进调查的案件就是典型一例。

  监察之三:采民风

  监察御史在巡行时,不仅要监察地方官有无违法行为,而且还要考察当地的治理情况,如教化、粮食收成、治安、风俗等等,以便对地方官作出正确的评价。采集民俗实际上是过去社会采风活动的一种变相沿承。汉宣帝派使臣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得失。”武则天置右肃政台,专掌“察州县吏善恶,风俗得失。”命左肃政台兼察州县,每年春秋两次出巡,春采风俗,秋行廉察。

  我国古代通过多种监察形式保证各朝代帝王的统治,同时这些也在侧面起到了多种监督作用,保护了各朝百姓的利益。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