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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刑事司法原则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2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汉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期的辉煌时期,其在刑事法律方面有许多独创的立法原则,这些立法原则深深影响后世,直至现代,在中国社会的深处,都可以感觉到它们的影子。这些独创的立法原则,对中国古代刑事法律起了典范的作用。汉代刑事司法原则突出的几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秦代法律是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代法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汉代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前后有几次变化。惠帝初即位,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宣帝元康四年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人伤人,它皆勿坐”。平帝元始四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从以上诏令可以看出,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在此年龄之内,依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但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虽有“矜老”“怜幼”之意,但实际上未满七岁和七十岁以上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这些人同正常犯罪在处刑上有所区别。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 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为未被发觉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故叫“先自告除其罪”。其内容包括:第一,数罪并罚,即一人犯二个以上的罪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以追究。第二,对犯罪集团的出谋划策者,即使自首也不免除其罪。例如,汉景帝七国之乱时,淮南王刘安反,淮南中郎伍被参与其事,后被发觉,自首,亦被诛。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西汉初,高帝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郎中是皇帝的侍卫官,虽然官阶不高,但由于他们是皇帝的亲信,所以有罪“先请”。平帝元始元年正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所以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子嗣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免刑罚。

  综上所述,两汉时期在秦律的基础上,刑事司法原则有了更大的进步,体现了中国古代封建法律文明的特点,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为后世封建朝代的立法起了典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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