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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家庭财产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吕迪
  唐代立法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典编纂的最高峰,《唐律疏议》中有关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备,为我们今天研究唐代继承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丰富的材料。唐代既是中国封建王朝中发展最鼎盛的朝代之一,更是沟通万邦、与世界交流最紧密的封建王朝,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家庭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进步,这其中,家庭财产制度如何分配决定了家庭秩序是否井然有序。
  唐代家庭财产制度,名义上是财产共有制度,一切财产归全体家庭成员所有,即所谓“同财共居”;但实际上,家庭成员对财产的支配权是不平等的,只有家长才握有对家庭一切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唐律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即家长在时,法律不允许子孙私自处理家产,并视子孙私自典卖家产之行为为无效行为。法律还规定:“卑幼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物等”,须“尊者同署文契”,违者,钱主及保人并“先决二十,其本利仍令均摊填纳”。另外,在唐代,家长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割家产,则比私自处置家产罪名更重,法律上属“不孝”之罪,犯者要处以三年徒刑。除此之外,唐朝统治者还利用宗教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如唐代佛教典籍里编造了许多子女擅用家财,死后遭报应的故事。
  与此相应的是,法律和社会传统则允许家长任意支配家产,挥霍、转卖、馈赠皆可。对此的任何异议皆“非子弟宜言”。家长还可用遗嘱的形式任意决定身后家产的分割和处置。如刘弘基“遗令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余财悉以散施”。唐代《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由此可见,家长的遗嘱在唐代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指出的是,唐代也是将遗嘱继产最早写入国家律令的朝代。
  总之,家长拥有绝对的经济权,可对家庭财产任意支配,这使家长获得了支配家庭所有成员的权力。即使作为家庭财产未来继承人的儿子,在没有取得继承权以前,也和家庭其他成员一样,都处于被家长抚养的地位,无财产支配权。因此,唐代家庭财产制度的实质是家长专有制,而非家庭成员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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