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噪音污染损害赔偿案。
杨明(化名)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内房屋一套,入住后发现,供暖季开始之后,房屋内总会听到嗡嗡的噪音。此后,杨明发现,噪音是由地下室一层锅炉房设备运行产生的,且每年采暖季都会产生噪音,直接导致杨明一家人难以在卧室居住、休息,一家人都出现了失眠、心慌、健忘等症状。为此,杨明将该房地产公司、供暖公司及物业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锅炉房及水泵房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如逾期不采取措施,需按日赔偿其损失,此外,杨明主张三被告支付其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朝阳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杨明居住的房屋进行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相关供热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对于供热设施的位置、设备的种类和安装方式具有决定权。该房地产公司选择将供热炉和泵房设置在居民楼地下一层,为供热设施运行时产生噪声污染埋下了隐患,对此房地产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供暖公司明知锅炉房位于居民楼地下室,存在噪声隐患,仍自愿运营管理,并因供热设施的运行获得收益,理应确保供热设施在运行中不对他人造成妨害,但在其运营供热设施期间,原告遭受了噪声损害,供暖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供暖公司对供暖锅炉房和供暖锅炉、泵房等供热设施设备进行整改,使供暖设备运行噪声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于已经造成的噪声损害,法院一次性判决房地产公司及供暖公司分别支付杨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对于判决之日至噪音损害实际消除之日,仍持续发生的损害,法院判决在整改达标之日前,按供暖季内每日一百五十元的标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什么是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的法律救济
噪声污染是民事侵权的一种,针对该侵害,受害人一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方式。
关于诉讼请求
噪声污染一直持续,且将来还会持续比较长的时间,比如地铁运营设施中排风设施产生的噪音等,可以根据情况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比如将噪音设施拆移位置等;或者要求加装隔音设施、加装降噪设施等,并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针对已经降低强度不再构成污染的噪声损害,可以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