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案情回顾】
王先生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地点在北京。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载明:拒不服从公司安排工作合理指令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9月16日下午6点钟,王先生的领导向其发送电子邮件,要求王先生第二天下午到江苏无锡面谈。王先生未能按照其领导的要求参加面谈。随后,公司以王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王先生不服公司的行为,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至大兴法院。大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公司在下班时间向王先生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到与其工作地点距离遥远的城市进行面谈的工作安排具有不合理性。在王先生没有完成上述不合理工作安排时,公司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大兴法院最终判决涉案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万元。该公司不服大兴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二中法院,二中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应当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工作安排的合法性指,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或工作指令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工作安排的合理性指,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或工作指令应合乎情理,不应对员工提出过于苛刻的工作要求,其内容应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在一般人能够完成的范围之内。对于用人单位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案例二:劳动者一个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处罚两次吗?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04年入职某设备公司,设备公司内部规定上载明:“若员工提供虚假发票的,公司可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2016年2月,李某报销出差费用时虚报发票,在实际发生1255元费用的情况下,从设备公司报销了2200元。2016年7月15日,设备公司对李某的虚报发票行为签发了警告信,并停发了李某的奖金。2016年7月29日,设备公司以李某“虚报发票,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至大兴法院。最终,大兴法院判决设备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万余元。设备公司不服大兴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二中法院,二中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释法】
设备制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或违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在本案中,设备制造公司已经就李某的虚报发票行为进行了警告和扣发奖金的处罚,其公司再次以其虚报发票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案例三:用人单位可以攒着劳动者的过错一起罚吗?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大过失2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2016年12月,张某工作出错,科技公司要求张某参与就业培训,张某拒绝。2017年5月16日,张某与其领导发生口角,出言侮辱。2017年5月18日,科技公司以张某“拒绝公司安排的培训,藐视上级领导,行为产生2次大过失”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至大兴法院。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张某工作出错、拒绝参与培训及侮辱领导的行为发生时,科技公司未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张某大过失处罚。科技公司在未曾给予过张某大过失处罚的情况下,直接以张某的行为已经产生2次大过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双方约定。最终,大兴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科技公司不服大兴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二中法院,二中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应依规行事,赏罚得当。
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当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处罚,不应采取“积少成多、秋后算账”的方式处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