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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轻松赚钱,小心身陷囹圄!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17]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日常生活中,带上身份证到银行的营业厅不用多大功夫就能成功办理一张银行卡。可若有人愿意花钱收购你的银行卡,面对如此轻松赚钱的机会,你会心动吗?

  小编提醒你,看似来钱容易,有可能会身陷囹圄!

  被告人张某为牟利,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仍向其出售,后该银行卡均被用于诈骗活动。近日,丰台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办理3张银行卡,并连同U盾、捆绑银行卡的电话卡、身份证照片违规出售给他人。经查,李某某、戴某等16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将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转入被告人张某出售的银行卡内。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丰台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丰台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提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对银行卡、电话卡均实行实名制管理,使用人前往银行、通信运营商办理时均需要使用本人身份证实名验证,且均会签署知晓相关卡片的使用注意事项。这就使得不法分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很快便能被民警查获。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追究便开始在社会上收购他人实名制银行卡、电话卡,尤其是网络诈骗分子在使用大量他人电话卡用于联系被害人后,又使用大量他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钱财。在部分网络诈骗案件中,相关银行卡、电话卡在很短时间内就会成为不法分子敛取巨额财产的“得力工具”,许多被害人因此损失严重。

  部分银行卡、电话卡的所有人出于利益驱使将自己名下卡片出售给不法分子,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银行卡、电话卡极有可能为不法分子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等帮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严重”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是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是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张某一案中,经查实的16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将被骗钱款共计71万余元转入被告人张某出售的3张银行卡内,张某的行为即符合第二种情形。

  出售个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虽未直接参与到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中,但相关实名制卡片却是不法分子完成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一环。犯罪分子离开这些银行卡、电话卡就无法实施诈骗行为,再次法官劝告大家,切莫为了贪图小利而得不偿失!


[供稿单位:丰台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