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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被无故推迟长达一年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进行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小希在完成入职兴晟公司前的准备工作后,兴晟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迟小希的入职时间,数次“拉扯”之后,小希见自己入职遥遥无期,故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将兴晟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兴晟公司赔偿小希经济损失160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小希诉称,在回复兴晟公司按时入职后,其办理完成了原工作单位的离职手续,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了相应的入职材料。但在入职前夕,兴晟公司的人事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入职时间,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兴晟公司履行缔约过失赔偿40344元,因准备入职而产生的体检费、拍摄证件照费用261元,并承担未入职期间小希自行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2826.2元。
  被告兴晟公司辩称,该公司认可小希参加其组织入职考试的事实,也承认向小希发送了录用通知。但是因各种原因,该公司无法为小希办理入职手续,因此提前通知了小希变更入职时间,变更了入职通知的内容,同时也向小希说明了相应的风险和处理意见。小希未能入职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影响,并非兴晟公司的主观恶意,所以兴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小希也并没有提供其存在实际损失的证据,数额畸高,故要求驳回小希的全部诉请。
  海淀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希收到录用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回复,同意按时入职,系对于该要约的承诺。由于双方当事人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上述的要约与承诺所达成的入职合意系预约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兴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持续推迟小希入职时间达一年之久,且至今尚未明确小希的具体入职时间,其具有缔约过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小希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小希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则结合录用通知载明的应聘岗位工资标准、兴晟公司的过错程度、小希离职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及主张损失的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
  当面临毁约风险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成为双方必须面对的难题。而定分止争的前提就需要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各个阶段入手,明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及效力认定是本案审理中的关键一环。录用通知书一经劳动者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可撤销,劳动者也不可随意毁约,双方之间就劳动合同(本约)形成预约合同法律关系。
  预约合同的失败即为本约订立的失败,故预约合同违约行为也可视为本约之缔约过失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本案中,兴晟公司的毁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应当对给被违约方造成的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以及固有利益损失予以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为准备履行劳动合同所花费的费用以及相应的机会损失等,但不应当超过本约的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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